擅用他人房产证抵押贷款 权利人起诉银行返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09:14未经别人赞同擅用房产证典当告贷,银行也没处理房子他项权力挂号,该典当行为应确定无效。6月9日,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宜丰县某银行返还原告张某的房产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查明,漆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原告张某从原房主漆某手中购买房子一栋,7月,漆某为原告处理了房产证。同年10月,胡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告贷10万元,该告贷用原告的房产证向被告供给典当担保,典当担保告贷合同没有原告的签字,在典当人栏内落款处盖有胡某的印章。另典当担保许诺书落款处典当许诺人有胡某的签名,授权托付人落款栏盖有胡某的印章,但没有原告的托付手续。宜丰县房地产生意管理所对该房子产权证书进行了典当验证,而没有处理房子他项权力挂号。
因胡某尚欠被告告贷本金4万余元及其利息。2006年11月,张某接到某银行人员的电话,被奉告其房权证为别人担保贷了款,典当在银行里。张某要求银行返还其房产证,洽谈未果,遂起诉至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以为,原告购买漆某、胡某的房子,并签订了生意协议,按照协议,原告给付购房款,漆某未将办好的房子所有权证等交给原告,而是胡某将该证用于其告贷作典当担保,没有获得原告的赞同或许授权,典当挂号手续也没有原告的签名或捺印。尽管被告在发放告贷时对房子产权证书进行了验证,但没有处理他项权力挂号,该典当行为应确定无效,故判令被告某银行返还原告张某的房产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