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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11:52

发布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乡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作业的展开,依据1997年乡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扩展试点作业中反映的问题,经研讨,现就房产税印花税问题告诉如下:
一、对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作业中进行固定财物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则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作业中依照国家规则,对首要固定财物已按价值重估后的价值增提折旧的,应依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财物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集体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组织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财物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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