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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必备条款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23:32
《劳作合同法》第17条规则,劳作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劳作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许其他有用身份证件号码;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和作业地址;作业时间和歇息度假;劳作报酬;社会保险;劳作保护、劳作条件和工作危害防护;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归入劳作合同的其他事项。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制造的劳作合同往往很简单,不是缺这个条款便是缺那个条款,这种短少必备条款的劳作合同是否有用呢?《劳作合同法》第26条规则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必备条款的缺失是否归于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呢?笔者以为,劳作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许盖章就发作法令效能,劳作合同部分必备条款的缺失,不会影响劳作合同的全体效能,对缺失的部分,两边能够洽谈添加,不能洽谈的,可依照有关法令规则履行。但由于劳作合同不具有必备条款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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