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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和对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6:00
从刑法分则的规则看,掠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办法和目标都比较广泛。在适用办法上,既能够附加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在适用目标上,既包含严峻的刑事违法,也包含一些较轻的违法。
1.掠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的目标。附加适用掠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比较严峻的惩罚办法适用于重罪犯。依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则,附加适用掠夺政治权利的目标,首要是以下三种违法分子:(1)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2)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破、投毒、掠夺等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所谓“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是个概括性的规则,是指出于成心而施行了相当于上列各罪的严峻损害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最高人民法院1997 年12月23日的批复指出:对成心伤害、偷盗等其他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违法分子片面恶性较深、违法情节恶劣、后果严峻的,也能够依法附加掠夺政治权利。(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刑法规则对该类违法分子应当掠夺政治权利终身。
2.掠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的目标。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掠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过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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