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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年底才结算是合法的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4:39

老家许多农民工,在修建工地上打工,包工头往往跟他们约好工钱到年末一同结算,包工头的法令地位暂时按下不表,就包工头(用人单位)这样做,对吗?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则“薪酬应当以钱银方式按月支交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许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酬。”用人单位应当在法令规则的范围内,定时给劳动者付出薪酬,假如遇到节假日或许休息日,应当提早在最近的作业日付出。比方约好在每月的一号发薪酬,在五一和十一长假中,一号正好放假,用人单位应该在四月三十日和九月三十日发薪酬。假如是实施周、日、小时薪酬制的,也应当依照周、日、小时的周期付出。
当时在修建行业中遍及存在着完结作业今后付出劳动者薪酬的状况,也便是工程悉数竣工而且通过检验今后才给劳动者发薪酬。修建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付出一次薪酬,且付出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薪酬标准,每季度末结清薪酬也是答应的,可是用人单位应当确保每月给劳动者付出的薪酬数额不得低于最低薪酬标准。年末结算薪酬,是法令不答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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