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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自首情节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7:29
最近,许多的人都在问小编:赌博罪自首情节辩解词应该如何写。
一、赌博罪自首情节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自己受姚某亲属托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姚某的辩解人,出庭为其辩解。此前,自己会晤了被告人,细心地查阅了檀卷。方才又仔细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以下辩解定见:
一、姚某违法情节细微
依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盈利为意图,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许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2006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盈利为意图,聚众赌博或许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据姚某告知,龙xx与“阿峰”在2011年春节后触及赌博。姚与龙xx之兄龙xx的妻子是朋友联系,在其家玩时偶尔认识到龙xx的。龙xx说他弟弟那里有玩牌的,问她去不去。姚某输了几回,就想作罢。后来龙xx说可介绍一些人去,有抽水(见《会晤笔录》)。后来谈妥,抽水分三份,龙x华与“阿峰”各占一份,龙xx与姚某合起来占一份,龙xx与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见龙xx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宗第2卷第119页,龙xx2011年4月2日《讯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2卷第125页;见龙xx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42、143页;见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56、157页,姚某2011年4月21日《讯问笔录》第1页,案宗第2卷第164页)。从2011年3月中旬开端,大约每隔一、两天开赌一次。龙x华与“阿峰”担任抽水,茶室费用、消费开支等由其担任(见罗彩利2011年4月19日《询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1卷第6、7页),扣除上述费用后,由龙x华与“阿峰”分给龙x奎与姚某。姚某在此过程中仅联系到两个人参赌,其间一个外号为“鸡公”(即郭某,见郭某201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1卷第114、115页)。可见姚某违法情节细微,且在共同违法中是起从犯和辅佐效果。
二、姚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姚某20xx年3月30日被拘留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现实,认罪态度好,活跃要求交还赃物。
另据了解,姚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老公一人在公司开车的菲薄的收入养家,现在大女儿和二儿子均在校园读书。姚某因为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赋闲多年,没有固定的工作,仅靠协助介绍别人购买手机,得到一些少数的酬劳。原期望多赚一些钱,补助家用。岂料,因为法制观念单薄,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姚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辩解人:xx律师
20xx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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