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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复议申请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6:42
在人们维权认识遍及增强的今日,“行政诉讼”现已不再是一个遥不行及的法学字眼,乃至有人斗胆预言:“打官司”将成为一种日子的常态。但是作为与行政诉讼并行的另一种重要的权力救助方法——“行政复议”,却一直远离人们的视野,没有引起社会以及民众满足的重视。行政复议,望文生义,便是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再一次的检查和决议。法令之所以树立这样一个准则,不仅是要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便是咱们一般说的“老百姓”供给讨一个“说法”,还一个公正的途径,一起也是为了树立一个行政机关进行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有用机制。相关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各项程序有严厉而紧凑的时刻约束,能够顺便进行规范性文件检查,还能够处理绝大多数行政诉讼不能处理的“合理性”问题,因而,不管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视点仍是从准则自身的快捷性看,行政复议准则都具有不行比较的优越性,理应成为发作行政争议时,老百姓首选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兵器”。但是《行政复议法》施行八年来,实践收到的效果却与立法者的预期有必定距离。据计算,全国每年信访案子均匀超越1000万件,但行政复议案子还不超越10万件。别的,计算数字标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子中,有70%以上是没有通过复议直接申述的。可见,复议准则还远远没有家喻户晓。一方面,或许是由于老百姓对古来有之的“官官相护”的疑虑,所以发作行政争议时,甘愿挑选信访或许爽性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另一方面,也或许由于我们关于行政复议准则还不够了解,不懂得怎么运用这一有点生疏的“兵器”。 这儿,囿于篇幅,对有无忧虑“官官相护”的必要不做过多的评论,仅举一个数字:据国务院法制办计算,通过行政复议的案子中83.7%的请求人不再提起行政诉讼,阐明复议在化解请求人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争议方面是起到很好效果的。所以,以下仅就复议准则与我们联系最亲近的部分之一——也即谁有力气发动复议程序这一问题做一些介绍,以期增进我们关于这一准则的了解,在不服某项详细行政行为时首要考虑自己能不能到它的上级机关去“告一告”。就像行政诉讼有原告与被告相同,在行政复议中有“请求人”与“被请求人”。而请求人的一纸行政复议请求就成为了发动整个行政复议程序的要害。那么,哪些人能够成为复议请求人?也便是说请求行政复议需求什么样的资历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因而,那些以为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要求改变或许吊销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便是行政复议请求人。 详细一些说,行政复议请求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首要,复议请求人有必要是某种详细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也便是说只要作为行政办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的资历。这些人的合法权益有或许遭到行政行为危害,为保护其合法权益,需求赋予其复议请求权。所谓“行政办理相对人”,是一个行政法学界和行政机关内部运用频率颇高的词汇,其实从字面上了解并不难——是指行政活动效果、影响的目标。也便是说,没有遭到行政活动的效果、影响,不是行政办理指向的目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请求人。举个比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是行政办理的施行者,一般来说不行能遭到相对一方的损害,所以不能请求复议。但假如某一行政机关向城建部分请求盖办公楼,这时它归于被办理的其他安排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它又具有了复议请求人的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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