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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8:12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处理局:近来,一些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连续来文、来电,要求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清晰企业挂号处理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经研讨,现提出如下定见:一、企业挂号注册类型的核定,应按国家计算局、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区分企业挂号注册类型的规则》(国统字(1998)200号)履行。其间,按照《公司法》建立的公司,一概核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核经济性质。国统字(1998)200号文件中有关公司经济性质的区分,只作为计算的依据。二、按照《公司法》建立的公司,包含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应当在称号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得称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是,改制企业原称号中含有“公司”字样的,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可予保存。三、戎行、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心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处理的直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政府主管部分问题。(一)中心直接处理的企业,待报请国务院清晰后按国务院的规则履行。(二)并入到中心直接处理的企业中作为其子企业的,由该中心直接处理的企业行使主管部分的功能。(三)移送当地处理的企业,按当地政府的规则履行。当地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后企业的主管部分问题,当地政府有规则的,按当地政府的规则履行;当地政府没有作出规则的,按前述定见履行。各地可据此对原有的挂号请求文书进行恰当修正。四、股东以什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够作为本钱直接用于该公司出产运营所需的物品,包含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和出产运营所需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股东以不能用于所设公司出产运营活动的物品出资的,挂号机关不予核准。五、不具有法人资历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能够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请求公司挂号时应提交出资人或整体合伙人赞同出资入股的文件、加盖原挂号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上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出资兴办外商出资企业的,按国家有关规则履行。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分支机构的股东资历问题,仍按原有规则履行。六、社会团体(含工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法人资历的,能够作为公司股东或出资开办企业法人,但按照中共中心、国务院的规则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在外。七、依据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挂号处理暂行法令》、《社会团体挂号处理法令》、《民办非企业单位挂号处理暂行法令》的规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不得从事运营活动。法令发布前已处理挂号的,应跟着法令的履行予以纠正。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已处理企业法人挂号的,应处理事业单位刊出挂号。八、团体企业产权界定,归于国有财物的,按原国家国有财物处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企业国有财物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则》处理;归于团体财物的,按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整理鉴别“挂靠”团体企业作业的定见》等有关团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则处理。九、挂号主管机关对不予经过年检的企业,应当依法告诉,并及时作出行政处分,直至撤消营业执照。在撤消营业执照之前,企业的法人资历或运营资历依然存续。十、企业被撤消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历或运营资历停止。其间,公司被依法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安排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出资人或清算安排担任清算。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被撤消的企业不担任清算,但应当在处分决定书或撤消布告中载明清算责任人。十一、对股东或出资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业法人中的股权或出资,人民法院予以冻住或判定或裁决以拍卖、变卖或其他方法转让给债权人或第三人,要求挂号主管机关帮忙履行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关于帮忙人民法院履行冻住或强制转让股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143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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