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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的诉讼费需要另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06:35
假如公民法院受理两边当事人的民事案子今后,是需求及时开庭审理,对案子依法判定的。可是假如公民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统辖权的,是需求将案子移交到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的。那么,移交统辖的诉讼费需求另交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移交统辖的诉讼费需求另交吗
本来受理的法院有义务在移交统辖时一起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起转交有统辖权的法院,你不必从头交纳诉讼费。
移交统辖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法院依职权移交统辖的随意性太大
法院依职权移交统辖中,存在乱用移交统辖准则、互相推诿疑问杂乱案子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胶葛、劳作争议案子、新类型案子等疑问杂乱案子,单个法院恣意找理由移交,以到达推诿的意图。乃至,单个法院误导当事人以获得当事人的赞同移交案子,经被移交法院法官问询并释明法令,案子当事人随即不赞同移交案子。这些都是法院乱用职权的体现。
2、当事人乱用统辖权贰言准则
统辖权贰言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力。跟着当事人法令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加率的进步,尤其是民事诉讼案子中,当事人关于统辖贰言权的运用日渐增多。经过贰言,当事人歹意乱用贰言请求权,以此到达延迟诉讼或搬运产业的意图。
3、移交程序较随意
单个法院移交案子时采纳邮递方法或许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交,还有的法院移交案子时移交人员不带着移交手续及作业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交,使移交统辖准则丧失了应有的法令程序性和严肃性。
4、移交案子时诉讼费不随案移交
单个法院移交案子没有在移交前及时将诉讼费交还当事人或许没有把交纳诉讼费问题向当事人讲清阐明,导致单个移交案子长时刻积压在立案庭不能立案,终究只能立案转事务庭以撤诉处理,在两个法院都耗费了许多的时刻、人力和物力。
5、上下级法院移交案子坏处多
单个案子,底层法院为了躲避对立,将自己统辖的案子随意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有时也将本该自己统辖的一审疑问、杂乱案子交下级法院审理。例如破产类案子,破产清算在上级法院,破产完结后,员工与破产企业对补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级法院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这样做不光不利于公平审理,也没有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动身。这样一来,增大了统辖权上下搬运的随意性,助长了统辖中的无序现象,形成法院乱用此项自在裁量权的现象,也给法院公平实行的形象形成了许多负面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1、法官缺少审判责任心
当时,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转型期,企业改制、员工下岗、拆迁等现象尤其在老工业基地较为杰出,这些根据国家方针所呈现的一系列问题并非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处理。因这些问题所导致的各类劳作争议案子、侵权案子、破产案子等问题较难处理,法院在面临这些问题时挑选躲避的情绪,互相推诿,移交统辖成为无法之举,也是结案完事之选。其实这也体现公民法官责任心的缺失,没有把实行审判功能作为自己的神圣责任,没有真实把为公民服务作为自己审判作业的根本宗旨。如:一同承继胶葛案子,被承继人逝世时的居处地在甲地,首要遗产所在地也在甲地,案子在甲地底层法院立案后,被告以自己的居处地在乙地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要求移交到乙地底层法院审理,承办法官随将该案移交至乙地底层法院。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承继胶葛应由被 承继人逝世时居处地或许首要遗产所在地公民法院统辖,被告的统辖权贰言不符合法令规则。从这个案子中看出法官的确没有实在实行自己的责任,移交案子过于盲目。乃至一些移交的案子立案时刻与决议移交时刻相差数月,大大超出了案子的审理期限。
2、当事人乱用权力
一般,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当事人往往是被告方,作为统辖权贰言的行使着,被告方一般懈怠于诉讼,为了改动被告的被迫位置,便会在接到申述状时仔细查找诉状中存在的问题。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的产业胶葛一案,原告到被告现居处甲地底层法院申述,被告以自己已离开原居处超出一年为由提出贰言,经审查贰言建立,原告遂挑选撤诉,到被告寓居满一年的乙地底层法院申述。在乙地底层法院受理后,被告又拿出自己在甲地寓居的证明,提出统辖权贰言,要求移交,乙地底层法院因不了解状况,又将案子移交至甲地底层法院。原告遂奔走于甲、乙两地,经过了一年,案子仍未进行到实体审理阶段。这实际上便是当事人乱用统辖权的一个典型体现,两个法院均不知情,在这件工作上却浪费了许多的时刻和精力。这也反映出我国公民法令意识不断增强、不断懂得运用诉讼 权力保护自己权益的一起,也有部分人开端乱用法令以完成自己不正当利益的状况。
3、现行法令准则不尽完善
我国归于成文法系国家,法令法规中触及移交统辖准则的名文规则较为抽象,仅对适用景象作出规则,没有程序性规则,也没有禁止性的规则。但立法原意肯定是便利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统辖。但正是没有成文性的束缚性规则,导致法官乱用职权、当事人乱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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