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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主体重叠追偿制度----从两起伤害案件中引起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02:07
事例一:王某某与李某某发作胶葛,彼此打架,王某某被李某某用草刀砍伤手腕,手腕部伸肌腱被砍断,致王某某重伤乙级。王某某到甲市人民医院住院医治,甲市人民医院在为王某某进行肌腱符合手术时,将一根肌腱遗失,致使王某某在先行手术逾合后再次在甲市人民医院切开手腕行肌腱符合手术,形成王某某多花费两倍的医疗费,并形成王某某残疾。在诉讼中王某某要求李某某补偿一切医疗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者日子补偿费等。甲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某补偿王某某一切医疗费、残疾补偿金、残疾者日子补偿费等。事例二:罗甲与罗乙因胶葛被罗乙用小石头击伤前额部,致罗甲为轻伤乙级,罗甲到县人民医院住院医治。罗甲治好出院时,县人民医院出具出院证明称:罗甲创伤内存异物需持续医治,且需持续医治费若干元。后罗甲提起诉讼,县人民法院判定罗乙补偿罗甲医疗费、持续医治费等费用。上述两案,李某某、罗乙的行为均侵害了王某某、罗甲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当承当刑事职责及人身危害补偿民事职责。但王某某在甲市人民医院的医治进程中,甲市人民医院显着存在医疗差错,致使王某某再次做手术并形成王某某残疾;罗甲在县人民医院的医治进程中,县人民医院也显着存在医疗差错,致使罗甲创伤内的异物没有铲除而需求持续医治。人民医院在医治进程中的差错显着给王某某、罗甲形成更大的丢失。这种因受害人被别人致伤到医院医治,在医院的医治进程中医院显着存在医疗职责并形成更大的丢失,这种扩展了的丢失应当由谁补偿呢?当时审判实务中一般如上述两个法院相同要求损伤案子的侵权行为人承当悉数补偿职责。受害人不会也不肯意向医院恳求补偿,要求医院承当医疗职责,以为没有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就不或许去医院医治,也就不或许存在医院的医疗职责,侵权行为人应当承当悉数职责。法院在审判进程中一般也不检查受害人在医院医治进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职责,不考虑形成受害人的丢失是否存在职责主体的堆叠,在程序上就侵权行为人对医院或许存在的医疗职责提出的抗辩,也仅仅奉告侵权行为人可以向有关组织提出医疗判定,不然判定侵权行为人承当悉数职责。现代医学对人身危害的医治已有很高的水平,一般情况下医院的医治应该可以使患者正常恢复,不应该呈现如做创伤符合手术时遗失肌腱未接,缝合创伤时没有铲除洁净创伤内的异物而需持续医治等现象。如果把医院的医疗职责形成的丢失悉数归究于侵权行为人,显着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准则,违背差错与职责相一致的公正司法理念,也很难使侵权行为人从心里服判。笔者以为要公正处理相似案子,现有的法令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清晰详细的规则,只要在诉讼程序上作相关处理,即侵权行为人以为受害人在医院的医治进程中医院的医治行为存在差错并形成受害人更重的损伤、或扩展了丢失、或加剧了侵权行为人的职责等,且据此提出抗辩,法院应当对侵权行为人的抗辩理由和受害人在医院医治的相关资料进行检查,如果有依据证明受害人在医院医治进程中医院或许存在医疗差错,则应当间断案子的审理,并奉告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当医疗职责,一起奉告侵权行为人间断案子的审理或许发生的成果:一、受害人胜诉,医院承当职责,侵权行为人减轻职责;二、受害人败诉,医院不承当职责,侵权行为人不只要承当悉数职责,并且要承当受害人因败诉而遭到的丢失。对此类案子作程序上的处理,也仅仅权宜之计,底子的解决方法是要树立侵权主体堆叠追偿准则,即在同一案子中,根据案子现实的持续而呈现侵权主体堆叠,应由主侵权现实(或者说根本侵权现实)的侵权行为人,即主侵权行为人首要承当悉数职责,再由主侵权行为人向次侵权行为人追偿。侵权主体堆叠不同于多个主体一起侵权,尽管两者均为侵权形成别人危害,在侵权主体上都存在主体的复合性,即有二个以上的侵权主体存在,但两者在侵权行为、侵权成果、侵权职责等方面有着显着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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