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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19:01
房子拆迁安顿协议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李某某系某村乡民,2006年李某地点的村委进行拆迁,2006年5月份李某与村委签定了房子拆迁安顿协议书,约好李某撤除自有房子,村委给予商品房一套,由村委给处理房产证,费用由李某承当,并约好了逾期处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协议签定后,李某将房子交由村委进行拆迁,但村委一向未将建好的商品房交由李某,李某于2012年10月份来所处理了托付手续,托付署理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村委交给商品房,付出逾期处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案情剖析:
李某与村委的房子拆迁安顿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是合法有用的,在开庭审理中,被告辩称,李某所述房子拆迁安顿协议书未经整体乡民会议和乡民议事会通过,违反了乡民组织法,要求承认合同无效。关于原告建议的违约金,因原告处理的房产证及土地运用权证是团体处理的,现在整体乡民均未处理房产证及土地运用权证的情况下,村委不该承当违约金。庭审中,我方除了供给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外,还由其时的村书记张某某及村委付书记李某某出庭作证,其时通过乡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该协议,被告未供给任何依据证明自己的建议。
判定成果:一被告村委交给原告商品房一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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