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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承担竞业限制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7:31
实践中,环绕也是很容易发生胶葛的,此刻进行诉讼的话,则就需要当事人对相关现实进行举证,那么这个举证责任一般是该由谁来承当呢?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
关于劳作者离职后是否遵从了竞业约束责任这一现实,劳作者与用人单位两边均存在必定的举证困难。劳作者在与原用人单位后,可能在必定时间内并无固定作业或许频频替换作业。正常情况下,劳作者无法精确搜集彻底其离职后的工作信息。因而,由劳作者举证其在必定时间内彻底恪守了竞业约束条款所约好的内容存在必定困难。原用人单位在与劳作者免除劳作联系后,亦无法搜集劳作者之后的精确上任信息。但该事例的景象不归于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景象,一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的相关规则,遵从“谁主张,谁举证”之根本举证准则,并从保证劳作者合法权益动身,因而应当由用人单位就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的现实承当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下列依据能够独自或许结合其他依据证明劳作者违背竞业约束责任,即劳作者到与原用人单位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的有竞赛联系的其他新用人单位,或许自己开业从事出产或许运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事务:
1、劳作者与新单位签定的;
2、新单位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的依据;
3、新单位为劳作者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
4、新单位向劳作者发放薪酬的薪酬条、银行存折方面的依据;
5、劳作者以新单位职工的名义签定的出售合同、收购合同、、技能等事务方面的依据(此方面的依据有原始依据最佳,假如没有,应该经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法进行依据保全);
6、劳作者在新单位的手刺;
7、新单位对劳作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作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营业执照的依据,劳作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依据;
9、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作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赛联系的事务现实的依据。
竞业约束胶葛归于民事案件,因而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方首要承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可是因为一些相关的文书是由用人单位保存的,因而能够恰当的让用人单位也承当一些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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