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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转公诉案件-湖南审理首起家庭暴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2:14
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一、违法事实清楚、有满足依据的案子,应当开庭审判。二、缺少罪证的自诉案子,假如自诉人提不出弥补依据,应当压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许裁决驳回。”
因为自诉人举证才能受限,大多自诉案子均被裁决驳回。
此外,自诉案子中有些案子自诉人并不能独占申述权,国家专门机关不必征得其赞同可行使公诉权。并且自诉人的权力在某些案子中并不能恣意行使,例如上述所列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八种细微刑事案子中的重婚案子,自诉人在诉讼中不能调停、宽和或撤诉,其所损害的直接客体不仅仅局限于个人权益,往往会涉及到整个社会、家庭,所以法令才赋予国家有关机关及时干涉的权力,但实际中除了轻损伤案子自诉较多外,其他类型的案子鲜有自诉的,究其原因,自诉人举证困难是很大妨碍,故被害人往往怕麻烦不了了之?或虽报案但被公安机关以自诉案子为由而回绝立案。因而,法令的这项规则并没有充沛体现其立法原意,所以,笔者以为自诉人自诉权不完整的案子应一概改为公诉,由国家机关行使诉权,加强对细微刑事违法的冲击力度,一起也能进步司法功率。
刑事自诉案子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告诉才处理的案子;
第二类,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
第三类,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现已作出不予追查的书面决议的案子。即所谓的“公诉转自诉”案子。
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第一款,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有八种案子。第四条第二款规则:“上述所列八项案子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关于其间依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指控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由此规则能够看出,在必定条件下,这八种细微刑事案子既可自诉,也可公诉。
事例
律师提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对施行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受害人能够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办,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近来,湖南就审理了首原因家庭暴力自诉转公诉的案子。
站在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庭被告席上,李某流下了懊悔的泪水。他因涉嫌成心损伤罪被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将择日宣判。据悉,此案也敞开了我省家庭暴力案自诉转公诉的先例。
案情回放:25岁的湘潭人张某和同为湘潭人的李某成婚3年来,李沉迷电游赌博,输掉40多万元仍不知悔改,张屡次劝说无效,还屡遭其殴伤。张遂决意和李离婚。2009年8月12日上午,张来到李所住酒店房间,再次与李洽谈离婚事宜。之后,两人来到湘潭市民政局处理离婚手续,因该局当日不予受理,他们又回来酒店房间,并发生争执。李对张拳打脚踢,还用板凳砸打,致其左眼睑皮软组织伤害,鼻骨破坏性骨折,脑震荡,并痛晕过去。醒来后,张向雨湖区公安分局云塘派出所报案。张的伤势经鉴定为轻伤。
上一年8月26日,雨湖区公安分局向违法嫌疑人李某下达刑事拘留告诉并将其抓获归案。本年3月19日,李某被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依照以往常规,像这种家庭暴力致人轻伤的案子大多列入优待家庭成员罪,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自诉),法院一般采纳调停的方法结案。但调停有必要具有受害当事人充沛体谅这一条件。考虑到案发规则期限内,违法嫌疑人李某并未自首,也未活跃补偿以获得受害人的体谅。并且据警方查询,近3年来,李某屡次因家庭对立对妻子张某施行暴力。本年4月23日,雨湖区检察院依法检查后,将此案申述至雨湖区人民法院(公诉)。
检察官说法: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邓春岳说,自诉和公诉的首要差异在于:前者是由当事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后者则由检察机关提申述讼。自诉中,当事人处于原告位置,要自己担任举证,自担申述危险。转为公诉后,原告由个人转为国家机关,当事人处于证人的位置,由司法机关收集、检查、鉴别、运用依据,其力度不可同日而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危险也小得多。在以往的家庭暴力自诉案中,施暴者之所以很难得到应有的赏罚,是因为作为相对弱势的受害妇女自己取证反常困难。由司法机关调取相关依据,以实在支撑和维护受害妇女,这是促进此案走上公诉程序的原因。关于这起家庭暴力自诉转公诉的省内“第一案”,其法令含义在于法令对家庭暴力的干涉力度达到了“国家公诉介入”这样一个具有标杆含义的新高度,对受害人的维护力度将大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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