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脱节现象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3:02
我国的行政复议准则开始是作为行政诉讼准则的配套准则而树立起来的,作为这一准则树立标志的《行政复议法令》与《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根本上坚持了共同,可是,由于立法上的约束,这一准则在施行中没有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新的《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施行从立法上改变了这一情况,它标志着我国的行政复议准则的老练与齐备,但也正是由于它在立法上摆脱了《行政诉讼法》的影响和捆绑,因此,《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不少准则的设定方面彼此不能联接,存在着彼此脱节的现象。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又在总结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对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和实行做了进一步的解说和阐明,从而使行政诉讼准则更趋完善,但也使行政复议准则与行政诉讼准则之间的脱节现象愈为显着。这一问题不处理,会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项民主准则的优越性大打折扣,本文试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准则设定方面的脱节问题进行剖析。一、行政复议规模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脱节行政复议规模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脱节首要体现在详细行政行为方面。总的说来,行政复议的规模要较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广泛得多。虽然《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受案规模上都采用了罗列式加归纳式的规则方法,可是,清晰列入行政复议规模而未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改变、间断、吊销的决议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承认土地、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一切权或许使用权的决议不服的;以为行政机关改变或许废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侵略其合法权益的;以为契合法定条件,请求行政机关批阅、挂号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请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实行的;请求行政机关发放社会保证金或许最低日子保证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此外,为避免罗列规则的遗漏,《行政复议法》并增加了“以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归纳规则。这样,《行政复议法》实际上就将行政机关一切的外部详细行政行为归入到行政复议的规模之中,而反观《行政诉讼法》,除了上述罗列的内容未有规则外,其归纳规则也仅限于“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景象,因此,《行政诉讼法》实际上只是将首要的详细行政行为归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之中;不仅如此,《行政复议法》将对相对人权力维护的规模拓宽到一切的权力范畴,即只需相对人以为其合法权益遭到详细行政行为的侵略,都能够请求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法》则将权力维护的规模限制在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虽然《行政诉讼法》看到了这一规则的缺乏而在其第11条第款中做了补充规则,可是,这一规则也只是阐明,相对人如越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规模提起诉讼,有必要要有法令、法规的清晰规则。这样,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上即发生了脱节,在理论上行政复议应当遵守司法判决,可是,我国又是成文法的国家,凡法令未予清晰规则为受案规模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样就使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法》未予规则的行政复议案子时发生了困难。行政复议规模与行政诉讼受案规模的脱节还体现在笼统行政行为方面。正如不少学者所言,《行政复议法》将部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复议的规模无疑是立法上的一个打破,但与之相对应的《行政诉讼法》则将笼统行政行为彻底排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之外,而行政诉讼排挤笼统行政行为的理由一是由于短少宪法的清晰授权,二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涉应当适度和有限。细细品味,两项理由均值得琢磨,实际上,翻开宪法能够发现,行政诉讼对详细行政行为的检查相同没有详细的宪法规则,但它依然按照宪法的根本原则及现代民主准则的根本理念树立起来了,因此,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并没有实质性的法令妨碍,禁区首要是在观念上,是否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行政诉讼的规模,与其说是一个法令问题,不如说是一个观念上的问题。《行政复议法》将笼统行政行为归入复议规模,这就在立法上承认了笼统行政行为违法侵权的实际可能性,而只是为笼统行政行为的受害人供给行政上的救助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复议在必定程度上依然是“自己作为自己案子的审判官”,因此,它的公正性相同应当承受司法的终究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