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0 06:06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是指出产者、出售者违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令、法规,出产、出售伪劣产品,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含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出产、出售假药罪,出产、出售劣药罪等9个详细罪名。假充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界说上调查,上述两罪的内在和外延好像相去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穿插竞合的状况,然后发作确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不合。因而,清晰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充注册商标罪的堆叠与分界,不管从理论仍是实际的层面上说,都是十分必要而有意义的。本文即企图讨论这一问题。
一、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的穿插竞合假充注册商标罪的违法对象是别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许是伪劣产品,也或许不是伪劣产品。假如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一起又是伪劣产品,则存在假充注册商标罪与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穿插竞合的状况。有人以为,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定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穿插竞合,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充注册商标罪。由于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定一起?quot;伪劣产品"中的"伪"产品。笔者以为,此种观念值得商讨。
首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不必定是伪劣产品。固然,从单纯字面上来看,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必定是伪产品,由于假充者,伪也!但实际上这是一种断章取义的了解。由于此处的"伪劣产品"不能仅从浅显视点来了解,它是有特定意义的。依据现行刑法,此处的伪劣产品除了包含特指的假药,劣药,不契合卫生规范的食物,有毒、有害食物,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资料,不契合安全规范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契合卫生规范的化妆品等8种产品外,也指其他的伪劣产品。依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这儿所谓的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方式:(1)掺杂、掺假的产品。即指在所出产、出售的产品中掺入杂物、异物或许假成分的产品。如加盐的味精、掺沙子的棉花、灌水的猪肉、兑水的酱油等。(2)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他种产品假充的此种产品。如司法实践中呈现的以人造革假充皮革、以自来水假充矿泉水、以驴肉假充鹿肉的,即归于此种景象。(3)以次充好的产品。即以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假充好的、优质的产品。而此种质量次的、差的产品有必要是残次产品,即达不到一般合格产品的基本要求。假如是以一般的合格产品假充优质产品,则不归于此处所言的以次充好。(4)假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契合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当地规范的产品。综上,伪劣产品包含假产品和残次产品两类。假产品,是指品种、称号与内容不相契合的产品,即从产品的成份上讲是假充的;残次产品,即不合格产品。以假充凤凰牌商标的自行车为例,假如假充自行车的质量尽管没有凤凰牌自行车那样过硬,但契合一般自行车的各项质量要求,那该自行车就不属伪劣产品;假如假充自行车存在显着瑕疵,如车架钢材不合格、电镀质量不契合要求,那该自行车则属伪劣产品。因而,并非有"伪"的要素的产品即归于伪劣产品。假充别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