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代理人的权利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31 22:57法令咨询:
您好,公诉案子中被害人署理人有哪些权力?
律师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四十条 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检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 人。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检查申述的案子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代 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奉告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榜首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案子,应当讯问违法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违法嫌疑人、被害人托付的人的定见。
榜首百四十五条 关于有被害人的案子,决议不申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申述决议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假如不服,能够自收到决议书后七日以 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述,恳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议奉告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保持不申述决议的,被害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被害人也能够 不经申述,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受理案子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子材料移交人民法院。
榜首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分,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告案由;宣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解人、诉讼署理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奉告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恳求回避;奉告被告人享有辩解权力。
榜首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申述书后,被告人、被害人能够就申述书指控的违法进行陈说,公诉人能够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解人、诉讼署理人,经审判长答应,能够向被告人提问。 审判人员能够讯问被告人。
榜首百五十七条 公诉人、辩解人应当向法庭出示依据,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判定人的判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依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署理人的定见。
榜首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署理人有权恳求告诉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依据,恳求从头判定或许勘验。 法庭关于上述恳求,应当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榜首百六十条 经审判长答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人、诉讼署理人能够对依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相互争辩。审判长在宣告争辩完结后,被告人有最终陈说的权力。
榜首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榜首审的判定的,自收到判定书后五日以内,有权恳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恳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议而且答复恳求人。
相关法令知识:
法庭审判程序
宣告开庭
宣告开庭,即由审判长宣告法庭审理开端,审判长应当首要传被告人到庭,然后进行下列作业:
1.查明被告人的有关状况。详细包含:
(1)名字、民族、原籍、出世地、出世年月日、文化程度、工作、住址或许单位的称号、居处等;
(2)是否受过法令处置及其品种和时刻;
(3)是否被采纳过强制措施及品种、时刻;
(4)收到人民检察院申述书副本的日期。假如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