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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1:56

商务部布告
2004年第92号
依据《机电产品进口办理办法》、《货品主动进口答应办理办法》,拟定《轿车产品主动进口答应证签发办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轿车产品主动进口答应证签发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用监测轿车产品进口状况,保护和标准国内轿车市场正常次序,依据《机电产品进口办理办法》和《货品主动进口答应办理办法》,特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轿车产品是:轿车整车、轿车成套散件及构成轿车整车特征的散件总成或体系、轿车部件总成或体系和轿车要害零部件。详细产品名称及产品编码见《货品主动进口答应产品目录》。
第三条 轿车产品主动进口答应办理工作由商务部担任。《货品主动进口答应产品目录》中属商务部办理的轿车产品由商务部签发《主动进口答应证》,其他轿车产品由各当地、部分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主动进口答应证》。
第四条 一般交易、易货交易、边境小额交易、租借、帮助与赠送、捐献等方法进口列入《货品主动进口答应产品目录》的轿车产品,进口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须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当地、部分机电办(以下简称发证组织)申领《主动进口答应证》。
第五条 请求进口轿车产品的单位,除需提交契合《货品主动进口答应办理办法》第八条规则的资料外,属下列景象还需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一)请求进口轿车用于出售的,需提交轿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资料(公历年度初次请求时供给)。
(二)以一般交易方法请求进口自用的,请求进口单位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组织证书(复印件);以帮助、捐献、赠送等方法请求进口轿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组织证书(复印件)和相关的帮助、捐献、赠送的证明文件。
(三)轿车出产企业请求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体系)用于出产轿车的,需提交所出产车型列入的《路途机动车辆出产企业及产品布告》。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担任,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契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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