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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5:47
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一般合伙人组成,依法核准注册的经济实体。
在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中,当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银成心或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时,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以及其他债款,仍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有关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在债款承当方面所参阅的法律依据可参照:
合伙企业法
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供给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能够设立为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则承当职责的一般合伙企业。特别的一般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则;本节未作规则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则。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许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合伙企业债款的,应当承当无限职责或许无限连带职责,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产业比例为限承当职责。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成心或许重大过失形成的合伙企业债款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款,由整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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