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事故成功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8:32【事例1】踢足球引起的损伤
1994年5月17日下午,某小学五(3)班上体育课时,体育教师将全班同学分为男女两组,男同学在操场上踢足球,女同学在操场周围的空地上跳长绳。当体育教师在女同学处辅导跳长绳时,遽然听到踢足球的同学在大声喊叫,体育教师忙跑过去一看,只见学生方某手捂着眼睛,蹲在地上。本来,方某是甲方的守门员,乙方队员王某带球打破甲方防卫,抬脚射门时,足球射到方某的膝盖上后反弹到脸上,眼睛受伤。体育教师见方某左眼稍有红肿,并无反常,方某自己也说能看见物品,除了有点痛之外,没有什么大问题。放学回家后,方某将自己眼睛碰了一下的事通知了家长,家长见孩子的眼睛外表无任何反常,孩子也说没有什么不适之感,就没介意。第二天早上,方某感到眼睛含糊,就去医院查看,才发现左眼视网膜剥离,虽经医治,左眼视力已严峻损坏,几近失明。
家长以为孩子受伤是发作在校园内,并且是在体育课上,应由校园承当职责,故向校园提出承当悉数医治费用8300元,并索赔20万元。家长以为校园对方某受伤负有职责的理由,一是体育课上踢足球,不能安排在水泥地的篮球场上进行;二是王某是一位留级生,年纪比同班学生大2岁,让年纪悬殊的同学在一同踢球,很简单使小年纪学生受伤;三是踢足球时,体育教师不在操场上辅导;四是事端发作后,校园没有及时送方某去查看;由于医治不及时,才形成如此严峻后果。校园辩称:一是踢足球是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教育纲要中要求的,校园也知道应该在足球场上训练,但由于条件有限,难以做到,这不应该由校园承当职责,况且许多校园都是在篮球场上踢足球的,本校十多年来一向如此,从未发作事端;二是同班同学之间相差一二岁也是正常的,不能由于王某是留级生,比其他同学大2岁,就不能与我们一同踢足球;三是体育课上教师曾重复叮咛要留意安全,其时教师也在认真负责地辅导女同学跳绳,体育教师并未疏于职守;四是校园十分关怀方某,没有及时送其去医院查看,是从外表看方某眼睛红肿不明显,方某自己也讲自己视力正常,没关系的。特别是回家后,家长也没有发现反常。
最终,校园、方某家长和王某家长三方通过屡次洽谈,达成协议:方某医治眼睛的8300元医疗费,校园承当50%,方某家长承当30%,王某家长承当20 %,事端得到解决。请问,你是否附和这一解决方案?
(提示:校园安排体育教育,教育中是否尽到留意责任,应当看其是否依教育纲要的规则和要求安排教育,在教育中是否讲解了留意事项,供给了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