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5条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14条的提法不同,应如何辨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5:01
《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第25条规矩:"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述书之日起7日内做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而《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矩》第14条规矩:"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批阅表》应自填表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议".因为《办案规矩》是根据《法令》拟定的,所以《办案规矩》第14条的规矩是对《法令》第25条规矩的具体化。结合《办案规矩》13条的规矩:"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关于经审查契合受理条件的案子,应即填写《立案批阅表》".可见《办案规矩》将《法令》第25条规的"收到申述书之日"具体规矩为"填写《立案批阅表》之日".这就是说,不是当事人递送的一切申述书都必须通过7日批阅的程序,而仅仅须填写《立案批阅表》的申述书,才算被仲裁委员会承受,才需求通过7日批阅的程序。因而,《办案规矩》第14条规矩与《法令》25条的规矩是共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