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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盗窃同一物品如何认定数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06:11
案情:2011年3月12日,卢某盗得李某价值6万元轿车一辆。4月8日,卢某驾驭该车在市内行进途中因手续不全被巡警扣押。5月5日,巡警王某开此车回单位停于路旁边,卢某发现该车停在路旁边无人看守,便再次将该车盗走。
不合定见:第一种观念以为,卢某偷盗违法数额应确定为偷盗两辆轿车的价值,即12万元。第二种观念以为,对卢某偷盗违法数额以确定6万元为宜,其第2次偷盗该车的行为可作为从重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分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从偷盗罪的实质看,偷盗数额应以被害人实践丢失的产业价值来核算。偷盗罪中偷盗目标是表现产业所有权的物质形状,被害人所有权丢失的巨细只能由表现其所有权的资产的实践价值来决议。因而在确定重复偷盗同一物品数额时不能累计核算偷盗数额,只能以被害人遭受的实践丢失来核算。就本案而言,卢某尽管进行了两次偷盗行为,可是目标是同一辆轿车,也即重复偷盗行为仅仅对同一违法目标的重复损害,并没有扩展被害人的实践丢失,因而只能确定一辆轿车价值。
二、从违法构成理论视点而言,重复偷盗只契合一个偷盗罪的违法构成。重复偷盗在片面上是受一个归纳的偷盗意图分配,表现的是一个偷盗成心,并且重复行为的违法成果对被害人而言也只要一个,是对同一产业所有权的重复损害。本案中,卢某尽管施行了两个违法行为,可是其片面意图只要一个。并且本案的损害成果也只要一个,由于巡警的扣押仅仅获得对该车的监管权,并未获得所有权,依照我国民法对产业所有权的规则,该被盗车的所有权仍属失主,因而卢某第2次偷盗该车的行为实践上是第一次偷盗行为的持续,是为了完成对第一次偷盗所得的产业彻底占有而进行的进一步行为,在实践上并没有扩展失主产业丢失。确定违法应当以违法构成的个数为规范区别数罪与一罪,行为人出于数个违法成心或过错,侵略数个直接违法客体,施行了数个违法行为,才干成为数罪,本案卢某的行为不契合数个构成要件。
三、应当区别一般的屡次偷盗与重复偷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则,屡次偷盗构成违法,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偷盗数额。笔者以为,该规则中的累计偷盗数额是有其适用条件的,即在违法行为损害的受害者不是同一的或许尽管受害者是同一的但违法目标却是不同的状况,在这些景象下,受害者遭受的丢失应当累计核算,关于违法分子的偷盗数额也应当累计核算。在确定重复偷盗时需求留意的是,如果在第2次偷盗前发生了资产所有权变化,此刻便属屡次偷盗,应当累计偷盗数额。如行为人第一次偷盗后将物转让给别人或行为人因销赃困难或许使用时怕被人发现而将偷盗来的资产丢掉后第三人拾得,行为人对此物施行第2次偷盗,即应累计违法数额。尽管数次偷盗目标是同一的,但侵略的产业所有权却是数个而非一个。而其重复偷盗行为顺便性地侵略了其他法益,应作为量刑时裁夺情节考虑。
(作者 赵宝仓 作者单位: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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