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5:3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稳妥纠纷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2006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5次会议经过)法释[2006]10号
为正确审理海上稳妥纠纷案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审理海上稳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海商法的规则;海商法没有规则的,适用稳妥法的有关规则;海商法、稳妥法均没有规则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则。
第二条审理非因海上事端引起的港口设备或许码头作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稳妥法等法令的规则。
第三条审理稳妥人因发作船只触碰港口设备或许码头号稳妥事端,行使代位恳求补偿权力向形成稳妥事端的第三人追偿的案子,适用海商法的规则。
第四条稳妥人知道被稳妥人未照实奉告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重要情况,仍收取稳妥费或许付出稳妥补偿,稳妥人又以被稳妥人未照实奉告重要情况为由恳求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五条被稳妥人未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则向稳妥人付出约好的稳妥费的,稳妥职责开端前,稳妥人有权免除稳妥合同,但稳妥人现已签发稳妥单证的在外;稳妥职责开端后,稳妥人以被稳妥人未付出稳妥费恳求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六条稳妥人以被稳妥人违背合同约好的确保条款未当即书面通知稳妥人为由,要求从违背确保条款之日起免除稳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七条稳妥人收到被稳妥人违背合同约好的确保条款书面通知后仍付出稳妥补偿,又以被稳妥人违背合同约好的确保条款为由恳求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八条稳妥人收到被稳妥人违背合同约好的确保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正承保条件、添加稳妥费等事项与被稳妥人洽谈未能达到共同的,稳妥合同于违背确保条款之日免除。
第九条在航次之中发作船只转让的,未经稳妥人赞同转让的船只稳妥合同至航次终了时免除。船只转让时起至航次终了时止的船只稳妥合同的权力、职责由船只出让人享有、承当,也能够由船只受让人继受。
船只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则向稳妥人恳求补偿时,应当提交有用的稳妥单证及船只转让合同的证明。
第十条稳妥人与被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均不知道稳妥标的现已发作稳妥事端而遭受丢失,或许稳妥标的现已不可能因发作稳妥事端而遭受丢失的,不影响稳妥合同的效能。
第十一条海上货品运输中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给货品形成的丢失不属于稳妥人的稳妥职责规模。稳妥合同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约好。
第十二条发作稳妥事端后,被稳妥人为避免或许削减丢失而采纳的合理办法没有用果,要求稳妥人付出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三条稳妥人在行使代位恳求补偿权力时,未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现已向被稳妥人实践付出稳妥补偿凭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
第十四条受理稳妥人行使代位恳求补偿权力纠纷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形成稳妥事端的第三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法令关系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稳妥人获得代位恳求补偿权力后,以被稳妥人向第三人提申述讼、提交裁定、恳求扣押船只或许第三人赞同履行职责为由建议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六条稳妥人获得代位恳求补偿权力后,建议享有被稳妥人因恳求扣押船只获得的担保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2006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5次会议经过)法释[2006]10号
为正确审理海上稳妥纠纷案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审理海上稳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海商法的规则;海商法没有规则的,适用稳妥法的有关规则;海商法、稳妥法均没有规则的,适用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则。
第二条审理非因海上事端引起的港口设备或许码头作为稳妥标的的稳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稳妥法等法令的规则。
第三条审理稳妥人因发作船只触碰港口设备或许码头号稳妥事端,行使代位恳求补偿权力向形成稳妥事端的第三人追偿的案子,适用海商法的规则。
第四条稳妥人知道被稳妥人未照实奉告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则的重要情况,仍收取稳妥费或许付出稳妥补偿,稳妥人又以被稳妥人未照实奉告重要情况为由恳求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五条被稳妥人未按照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则向稳妥人付出约好的稳妥费的,稳妥职责开端前,稳妥人有权免除稳妥合同,但稳妥人现已签发稳妥单证的在外;稳妥职责开端后,稳妥人以被稳妥人未付出稳妥费恳求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六条稳妥人以被稳妥人违背合同约好的确保条款未当即书面通知稳妥人为由,要求从违背确保条款之日起免除稳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七条稳妥人收到被稳妥人违背合同约好的确保条款书面通知后仍付出稳妥补偿,又以被稳妥人违背合同约好的确保条款为由恳求免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第八条稳妥人收到被稳妥人违背合同约好的确保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正承保条件、添加稳妥费等事项与被稳妥人洽谈未能达到共同的,稳妥合同于违背确保条款之日免除。
第九条在航次之中发作船只转让的,未经稳妥人赞同转让的船只稳妥合同至航次终了时免除。船只转让时起至航次终了时止的船只稳妥合同的权力、职责由船只出让人享有、承当,也能够由船只受让人继受。
船只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则向稳妥人恳求补偿时,应当提交有用的稳妥单证及船只转让合同的证明。
第十条稳妥人与被稳妥人在缔结稳妥合同时均不知道稳妥标的现已发作稳妥事端而遭受丢失,或许稳妥标的现已不可能因发作稳妥事端而遭受丢失的,不影响稳妥合同的效能。
第十一条海上货品运输中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给货品形成的丢失不属于稳妥人的稳妥职责规模。稳妥合同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依约好。
第十二条发作稳妥事端后,被稳妥人为避免或许削减丢失而采纳的合理办法没有用果,要求稳妥人付出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三条稳妥人在行使代位恳求补偿权力时,未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则,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现已向被稳妥人实践付出稳妥补偿凭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裁决驳回申述。
第十四条受理稳妥人行使代位恳求补偿权力纠纷案子的人民法院应当仅就形成稳妥事端的第三人与被稳妥人之间的法令关系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稳妥人获得代位恳求补偿权力后,以被稳妥人向第三人提申述讼、提交裁定、恳求扣押船只或许第三人赞同履行职责为由建议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六条稳妥人获得代位恳求补偿权力后,建议享有被稳妥人因恳求扣押船只获得的担保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