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21:20
我国拟定《外债计算监测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的把握我国的外债信息,加强对外债的处理,下面是《外债计算监测实施细则》全文共五章的详细介绍,期望经过本文让我们知道我国对外债的处理有哪些规则。
榜首章总则
榜首条为精确、及时、完整地计算全国的外债信息,加强对外债资金流出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外债计算监测暂行规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计算监测暂行规则》第三条中的有关概念意义如下:
(一)“世界金融组织告贷”是指世界钱银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其他世界性、地区性金融组织供给的告贷;
(二)“外国政府告贷”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供给的官方告贷;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组织告贷”是指境外金融组织及中资金融组织海外分支组织供给的告贷,包含世界银团告贷(境内中资组织比例在外);
(四)“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组织向我国进口部分或许金融组织供给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五)“外国企业告贷”是指境外非金融组织供给的告贷,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款(应付帐款在外);
(六)“发行外币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明的,构成债权债款联系的有价证券。可转化外币债券、商业收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
(七)“世界金融租借”是指境外组织供给的融资性租借;
(八)“延期付款”是指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交易融资;
(九)“补偿交易中直接以现汇归还的债款”是指补偿交易项下的合同规则以外汇归还或许经赞同改为外汇归还的债款;
(十)“其他方式的对外债款”是指境外个人、境内外资金融组织供给的外汇告贷,境内中资金融组织吸收的境外组织或许个人的外汇存款(运营离岸事务的银行吸收的境外组织或许个人的外汇存款在外),对外担保履约以及由中方实践实施归还责任的债款。
第三条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实施外债计算监测的功能,详细担任辖区内外债的挂号监督,告贷专户和还贷专户的批阅,债款归还的核准,债款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对外债资金运用状况的盯梢处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处理局定时发布全国外债状况。
第五条我国境内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组织或许其他组织(以下总称“债款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则处理外债挂号、归还手续,开立、运用外债专用帐户,并依照本细则的规则报送各种报表和材料。
第二章外债挂号
第六条国家对外债实施挂号处理准则,债款人应当依照规则处理挂号手续。
托付借入的外债,由合同规则的债款人处理挂号手续。
第七条外债挂号分为定时挂号和逐笔挂号。
国务院各部委和境内中资金融组织的外债实施定时挂号。其他境内组织的外债实施逐笔挂号。
债款人如需对外供给有关挂号文件,其借入的外债应当逐笔挂号。
第八条定时挂号的债款人应当在签定榜首笔外债合同后15日内持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处理挂号手续。这以后,债款人应当依照新签的外债合同填写《外债签约状况表》,并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外汇局。
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外汇局处理挂号手续。
第九条实施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应当持下列悉数或许部分文件到外汇局处理挂号手续:
(一)外债合同正本并附复印件,合同为外文者应当另附合同首要条款的中文译著并加盖债款人单位印章;
(二)中资组织还应当供给国家外汇处理局赞同其对外告贷的批复文件或许对外告贷余额操控目标文件正本并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供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陈述等;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外汇局审阅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则的,核发外债挂号凭据。
第十条延期付款项下非信用证方式的交易融资,债款人应当在货品进口后15日内,持延期付款合同、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正本、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商业发票正本到外汇局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延期付款项下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请求人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存案表处理开证手续。境内金融组织承兑后,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组织的,由开证人处理定时挂号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组织的,由开证请求人在承兑后15日内,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远期信用证到外汇局处理逐笔挂号手续。
第十二条外汇局审阅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则的有用商业单据和有用凭据后,核发外债挂号凭据,并在进口合同、进口货品报关单或许远期信用证上注明“已办外债挂号”字样。
第十三条外债挂号凭据包含《外债挂号证》、《外债签约状况表》和《外债变化反应表》等。
外债挂号凭据的格局由国家外汇处理局一致拟定。其间,《外债挂号证》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印发,《外债签约状况表》和《外债变化反应表》由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其分局担任印发。
第十四条已处理外债挂号的债款合同如发生变化,债款人应当依照原程序处理外债改变挂号。
第三章帐户处理和信息反应
第十五条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入流出实施专户处理。外债专用帐户(包含告贷专户和还贷专户)原则上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境内外资银行只能为债款人开立本银行告贷项下的告贷专户和还贷专户。
第十六条债款人开立告贷专户和还贷专户应当经外汇局赞同,开户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告诉书处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告贷专户收入的外汇资金只能为挂号的外债签约额;还贷专户的外汇开销应当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第十八条债款人应当依照银行汇入、汇出凭据照实填写《外债变化反应表》并如期报送外汇局。
《外债变化反应表》中“新提款金额”凭开户银行进帐单或许入帐告诉或许债权人的提款证明文件填写;非钱银方式的外债(延期付款、补偿交易、融资租借等)还应当凭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正本、商业发票正本填写;还本付息数据依照汇出银行的汇款凭据填写。
第十九条实施定时挂号的债款人应当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上月《外债变化反应表》,反映新签约债款和一切已签约债款的变化状况。无详细签约合同的短期债款(如金融组织短期境外拆借等)只报送债款变化状况。
实施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应当在每笔债款变化后的5日内将《外债变化反应表》和第十八条所要求的有关凭据复印件报送外汇局。
第二十条债款人应当于每年榜首季度末曾经报送上年外债签约、运用、归还状况陈述和该年度的还贷资金组织方案。
第二十一条处理外债专用帐户事务的银行应当依照外汇局的有关规则开立外债专用帐户,监督帐户出入、为债款人处理对外付出及其他事务;开户银行应当于每月初15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债专用帐户的开立、刊出和出入状况。
第四章归还审阅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外债的归还实施审阅准则。归还金额不得超越实践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没有处理挂号手续的外债归还,外汇局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实施定时挂号的债款人,归还外债本息和费用时,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挂号凭据和债权人还本付息告诉单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或许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汇局对实施定时挂号的债款人的外债借、用、还状况进行不定时核对。
第二十四条实施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归还外债本息和费用,应当事前持外债挂号凭据、外债合同、债权人还本付息告诉单(还本付息告诉单上应当写明归还本息总额、计息本金额、利率、计息办法、计息天数等内容)向外汇局请求,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或许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为债款人处理对外付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延期付款项下债款到期后,实施定时挂号的债款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处理归还手续;实施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和外债挂号凭据向外汇局请求,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或许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处理对外付出手续,不得凭延期付款项下的有用商业单据和有用凭据为债款人处理售汇或许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的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债款人的外债挂号凭据在债款合同履行结束后,将主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在债款人告贷运用结束后,刊出其告贷专户;在债款人偿清悉数债款后,刊出其还贷专户;
债款人应当在帐户刊出后15日内持刊出凭据向原挂号部分缴销《外债挂号证》。
第二十八条丢失外债挂号凭据的债款人应当在全国性报纸刊登丢失声明后方可补办挂号凭据。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违背本细则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则进行处分。
(一)未依照规则处理外债挂号手续的;
(二)未经外汇局核准,私行对外归还外债本息和费用的;
(三)未依照规则开立、运用、刊出外债专用帐户的;
(四)未依照规则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签约状况表》、《外债变化反应表》及其他报表和材料的;
(五)假造、涂抹、串用外债挂号凭据的;
(六)其他违背本细则的行为;
外汇指定银行未依照规则为债款人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处理外债资金的收入和归还手续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则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境内外资金融组织和中资金融组织海外分支组织在境外借用的外汇资金以及境内组织运用的境内中资金融组织发放的外债转告贷和其他外汇告贷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外担保的挂号,依照《境内组织对外担保处理办法》处理。对外担保的履约应当经外汇局核准,不处理外债挂号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处理局各分局能够根据本《细则》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处理局存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的《外债挂号实施细则》一起废止。
榜首章总则
榜首条为精确、及时、完整地计算全国的外债信息,加强对外债资金流出入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外债计算监测暂行规则》,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外债计算监测暂行规则》第三条中的有关概念意义如下:
(一)“世界金融组织告贷”是指世界钱银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开展基金会和其他世界性、地区性金融组织供给的告贷;
(二)“外国政府告贷”是指外国政府向我国供给的官方告贷;
(三)“外国银行和金融组织告贷”是指境外金融组织及中资金融组织海外分支组织供给的告贷,包含世界银团告贷(境内中资组织比例在外);
(四)“买方信贷”是指发放出口信贷的金融组织向我国进口部分或许金融组织供给的、用以购买出口国设备的信贷;
(五)“外国企业告贷”是指境外非金融组织供给的告贷,包含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债款(应付帐款在外);
(六)“发行外币债券”是指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明的,构成债权债款联系的有价证券。可转化外币债券、商业收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视同外币债券;
(七)“世界金融租借”是指境外组织供给的融资性租借;
(八)“延期付款”是指90天以上的进口项下交易融资;
(九)“补偿交易中直接以现汇归还的债款”是指补偿交易项下的合同规则以外汇归还或许经赞同改为外汇归还的债款;
(十)“其他方式的对外债款”是指境外个人、境内外资金融组织供给的外汇告贷,境内中资金融组织吸收的境外组织或许个人的外汇存款(运营离岸事务的银行吸收的境外组织或许个人的外汇存款在外),对外担保履约以及由中方实践实施归还责任的债款。
第三条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实施外债计算监测的功能,详细担任辖区内外债的挂号监督,告贷专户和还贷专户的批阅,债款归还的核准,债款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对外债资金运用状况的盯梢处理。
第四条国家外汇处理局定时发布全国外债状况。
第五条我国境内的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组织或许其他组织(以下总称“债款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则处理外债挂号、归还手续,开立、运用外债专用帐户,并依照本细则的规则报送各种报表和材料。
第二章外债挂号
第六条国家对外债实施挂号处理准则,债款人应当依照规则处理挂号手续。
托付借入的外债,由合同规则的债款人处理挂号手续。
第七条外债挂号分为定时挂号和逐笔挂号。
国务院各部委和境内中资金融组织的外债实施定时挂号。其他境内组织的外债实施逐笔挂号。
债款人如需对外供给有关挂号文件,其借入的外债应当逐笔挂号。
第八条定时挂号的债款人应当在签定榜首笔外债合同后15日内持外债合同到外汇局处理挂号手续。这以后,债款人应当依照新签的外债合同填写《外债签约状况表》,并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外汇局。
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到外汇局处理挂号手续。
第九条实施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应当持下列悉数或许部分文件到外汇局处理挂号手续:
(一)外债合同正本并附复印件,合同为外文者应当另附合同首要条款的中文译著并加盖债款人单位印章;
(二)中资组织还应当供给国家外汇处理局赞同其对外告贷的批复文件或许对外告贷余额操控目标文件正本并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供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挂号证》、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陈述等;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外汇局审阅上述文件和材料后,对符合规则的,核发外债挂号凭据。
第十条延期付款项下非信用证方式的交易融资,债款人应当在货品进口后15日内,持延期付款合同、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正本、进口付汇核销单正本、商业发票正本到外汇局处理挂号手续。
第十一条延期付款项下开立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开证请求人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存案表处理开证手续。境内金融组织承兑后,开证人为境内中资金融组织的,由开证人处理定时挂号手续;开证人为境内外资金融组织的,由开证请求人在承兑后15日内,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和远期信用证到外汇局处理逐笔挂号手续。
第十二条外汇局审阅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则的有用商业单据和有用凭据后,核发外债挂号凭据,并在进口合同、进口货品报关单或许远期信用证上注明“已办外债挂号”字样。
第十三条外债挂号凭据包含《外债挂号证》、《外债签约状况表》和《外债变化反应表》等。
外债挂号凭据的格局由国家外汇处理局一致拟定。其间,《外债挂号证》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印发,《外债签约状况表》和《外债变化反应表》由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其分局担任印发。
第十四条已处理外债挂号的债款合同如发生变化,债款人应当依照原程序处理外债改变挂号。
第三章帐户处理和信息反应
第十五条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入流出实施专户处理。外债专用帐户(包含告贷专户和还贷专户)原则上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境内外资银行只能为债款人开立本银行告贷项下的告贷专户和还贷专户。
第十六条债款人开立告贷专户和还贷专户应当经外汇局赞同,开户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开户告诉书处理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告贷专户收入的外汇资金只能为挂号的外债签约额;还贷专户的外汇开销应当经外汇局逐笔核准。
第十八条债款人应当依照银行汇入、汇出凭据照实填写《外债变化反应表》并如期报送外汇局。
《外债变化反应表》中“新提款金额”凭开户银行进帐单或许入帐告诉或许债权人的提款证明文件填写;非钱银方式的外债(延期付款、补偿交易、融资租借等)还应当凭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正本、商业发票正本填写;还本付息数据依照汇出银行的汇款凭据填写。
第十九条实施定时挂号的债款人应当于每月初5日内报送上月《外债变化反应表》,反映新签约债款和一切已签约债款的变化状况。无详细签约合同的短期债款(如金融组织短期境外拆借等)只报送债款变化状况。
实施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应当在每笔债款变化后的5日内将《外债变化反应表》和第十八条所要求的有关凭据复印件报送外汇局。
第二十条债款人应当于每年榜首季度末曾经报送上年外债签约、运用、归还状况陈述和该年度的还贷资金组织方案。
第二十一条处理外债专用帐户事务的银行应当依照外汇局的有关规则开立外债专用帐户,监督帐户出入、为债款人处理对外付出及其他事务;开户银行应当于每月初15日内向外汇局报送上月外债专用帐户的开立、刊出和出入状况。
第四章归还审阅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外债的归还实施审阅准则。归还金额不得超越实践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没有处理挂号手续的外债归还,外汇局不予核准。
第二十三条实施定时挂号的债款人,归还外债本息和费用时,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外债挂号凭据和债权人还本付息告诉单直接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或许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汇局对实施定时挂号的债款人的外债借、用、还状况进行不定时核对。
第二十四条实施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归还外债本息和费用,应当事前持外债挂号凭据、外债合同、债权人还本付息告诉单(还本付息告诉单上应当写明归还本息总额、计息本金额、利率、计息办法、计息天数等内容)向外汇局请求,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或许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为债款人处理对外付出手续。
第二十五条延期付款项下债款到期后,实施定时挂号的债款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处理归还手续;实施逐笔挂号的,债款人应当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和外债挂号凭据向外汇局请求,经外汇局核准后,方可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或许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还本付息核准件》处理对外付出手续,不得凭延期付款项下的有用商业单据和有用凭据为债款人处理售汇或许从其外汇帐户中付出的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债款人的外债挂号凭据在债款合同履行结束后,将主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在债款人告贷运用结束后,刊出其告贷专户;在债款人偿清悉数债款后,刊出其还贷专户;
债款人应当在帐户刊出后15日内持刊出凭据向原挂号部分缴销《外债挂号证》。
第二十八条丢失外债挂号凭据的债款人应当在全国性报纸刊登丢失声明后方可补办挂号凭据。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违背本细则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则进行处分。
(一)未依照规则处理外债挂号手续的;
(二)未经外汇局核准,私行对外归还外债本息和费用的;
(三)未依照规则开立、运用、刊出外债专用帐户的;
(四)未依照规则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签约状况表》、《外债变化反应表》及其他报表和材料的;
(五)假造、涂抹、串用外债挂号凭据的;
(六)其他违背本细则的行为;
外汇指定银行未依照规则为债款人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处理外债资金的收入和归还手续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则从重处分。
第三十条境内外资金融组织和中资金融组织海外分支组织在境外借用的外汇资金以及境内组织运用的境内中资金融组织发放的外债转告贷和其他外汇告贷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外担保的挂号,依照《境内组织对外担保处理办法》处理。对外担保的履约应当经外汇局核准,不处理外债挂号手续。
第三十二条国家外汇处理局各分局能够根据本《细则》拟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并报国家外汇处理局存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的《外债挂号实施细则》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