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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8:32
咱们知道国家对森林是有法令来维护。关于林业,我国也有林业处分的程序。那么最新林业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则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最新林业行政处分程序的规则有哪些”的相关法令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林业行政法令
①法令规模和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省森林维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则,市、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可依法查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则的林业行政处分案子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查办的其它林业行政案子(森林派出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托付手续后可行使林业行政处分权)。
②办案程序
林业行政案子的办案程序依照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办公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履行。
林业行政处分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林业行政处分,保证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用施行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次序,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施行林业行政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施行林业行政处分有必要以现实为根据,以法令为准绳,遵从公平、揭露、及时的准则。
施行林业行政处分,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自觉遵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分,享有陈说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分遭到危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补偿要求。
第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分替代刑事处分。
第二章 施行机关与统辖
第六条 施行林业行政处分的机关,有必要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托付的安排。其他任何机关和安排,不得施行林业行政处分。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托付施行林业行政处分,有必要处理书面托付手续,并由托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存案。托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托付的安排施行行政处分的行为担任监督,并对该行为的结果承当法令责任。
受托付安排在托付规模内,以托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施行行政处分;不得再托付其他安排或许个人施行行政处分。
第七条 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作业安排一致管理林业行政处分作业。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确认一个内部安排一致管理林业行政处分作业。
第八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分。
地州级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林业行政处分。
林业部统辖全国严重、杂乱的林业行政处分。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辖。
第十条 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辖的林业行政处分,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林业行政处分交由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下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为严重、杂乱的林业行政处分需要由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能够报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议。
第十一条 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统辖权的林业行政处分,由开始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首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更为适合的,能够移交首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业行政处分统辖权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统辖。
第十二条 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托付的安排,统辖授权、托付规模内的林业行政处分。
第三章 立案、查询与决议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法令人员查询处理林业行政处分案子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出示法令证件。法令证件由林业部一致制发,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作业安排担任法令证件的发放和管理作业。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法令人员在查询处理林业行政处分案子时与当事人有利害联系的,应当自行逃避。
当事人以为林业行政法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处理的,有权请求林业行政法令人员逃避。
林业行政法令人员的逃避,由行政担任人决议;行政担任人的逃避由团体讨论决议。
逃避未被决议曾经,不得中止对案子的查询处理。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法令人员在查询处理林业行政处分案子时应当依法收取根据。
根据首要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根据;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说;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根据有必要通过查验现实,才干作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违背林业行政管理次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查明现实;违法现实不清的,不得给予林业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做出林业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第十九条 当人事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必要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剧处分。
第二十条 凡给予林业行政处分的,应当具有下述条件;
(一)有清晰的违法行为人;
(二)有详细的违法现实和根据;
(三)法令、法规和规章规则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分的;
(四)归于查办的机关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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