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分割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9:37【问题】
A房地产公司因运营需求,分立为A、B两个房地产公司,原A公司续存,分立公司(B)股东和股权份额都与原公司(A)相同。公司分立中,土地的切割是否需求交纳土地增值税?
【回答】
《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第二条规则,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交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59号)规则,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悉数财物别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交换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付出,完成企业的依法分立。
《青岛市当地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事务问题问答》(青地税函[2009]47号)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派生方、新设方转让房地产时,依照分立前原企业实践付出的土地价款和发作的开发本钱、开发费用,按规则计入扣除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东将持有的企业股权转让,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发作搬运,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参照上述规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房地产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转让房地产时,依照分立前原企业实践付出的土地价款和发作的开发本钱、开发费用,按规则计入扣除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