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会被重新收监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19:50
现实生活中咱们会遇到假释收监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而且其间含有怎样的法令知识。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杂乱,只需你好好阅览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期望你的问题可以方便的处理。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履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实践履行十年以上,假如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损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如有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履行刑期的约束。
【不得假释规则】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破、掠夺、强奸、劫持等暴力性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四条 【检测期内应恪守的规则】被宣告假释的违法分子,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三)恪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
(四)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同意。
第八十五条 【检测期监督机关】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如没有第八十六条规则的景象,假释检测期满,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并揭露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吊销】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犯新罪,应当吊销假释,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假释,按照第七十条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则的行为,没有构成新的违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吊销假释,收监履行未履行结束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假释案子几个问题的定见(试行)》
(法[1993]28号 1993年4月10日发布施行)
关于罪犯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施行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是指施行具有必定社会损害性,触犯刑律,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其间包含情节细微的违法行为。假释犯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施行违法行为,原裁决假释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吊销假释,假如所犯新罪革除处分的,收监履行自假释之日起没有履行结束的刑期;假如所犯新罪须判处惩罚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新罪时,将原宣告的假释吊销,按照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十一次会议经过 同日发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决假释的,监狱应当如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则的行为,没有构成新的违法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吊销假释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吊销假释主张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阅裁决。人民法院裁决吊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弛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弛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弛刑、假释的裁决不妥,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期间提出抗诉,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从头审理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仔细阅览以上内容。那么期望以上听讼网小编为你供给的答案可以处理你的问题。假如你的状况比较杂乱,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范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履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实践履行十年以上,假如仔细恪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损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假如有特殊状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履行刑期的约束。
【不得假释规则】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破、掠夺、强奸、劫持等暴力性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不得假释。
第八十四条 【检测期内应恪守的规则】被宣告假释的违法分子,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三)恪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
(四)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同意。
第八十五条 【检测期监督机关】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假如没有第八十六条规则的景象,假释检测期满,就以为原判惩罚现已履行结束,并揭露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吊销】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犯新罪,应当吊销假释,按照第七十一条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检测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判定宣告曾经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定的,应当吊销假释,按照第七十条的规则施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则的行为,没有构成新的违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吊销假释,收监履行未履行结束的惩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假释案子几个问题的定见(试行)》
(法[1993]28号 1993年4月10日发布施行)
关于罪犯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施行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被假释的违法分子在检测期限内犯新罪,是指施行具有必定社会损害性,触犯刑律,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其间包含情节细微的违法行为。假释犯在假释检测期限内施行违法行为,原裁决假释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吊销假释,假如所犯新罪革除处分的,收监履行自假释之日起没有履行结束的刑期;假如所犯新罪须判处惩罚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新罪时,将原宣告的假释吊销,按照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则,决议履行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十一次会议经过 同日发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决假释的,监狱应当如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被假释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则的行为,没有构成新的违法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吊销假释的主张,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吊销假释主张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阅裁决。人民法院裁决吊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令规则的弛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弛刑、假释。
人民检察院以为人民法院弛刑、假释的裁决不妥,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期间提出抗诉,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从头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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