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权与商标权会产生冲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3:07
[摘要]商号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我国现有立法的缺乏及理论研究上的误解,使得商号权的维护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拟从探求商号权的真实意义下手,然后剖析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域名的抵触并提出若干处理准则,终究从立法的视点提出了构架我国商号权法令制度的主张。
一、商号权的法令性质
(一)、商号(权)、企业称号(权)、字号(权)的差异
关于商业范畴运营主体称号,在现有的论著及立法中都存在着概念混杂的状况。有学者爽性认为三者是同等的,只不过是称谓不同算了。(1)事实上,它们有着不同的内在。商号是企业以及其他商业主体为标明不同于别人的特征而运用的称号。企业称号是标明企业的注册地或运营地、商号、职业、组织形式等特色的全称。依照国家工商办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称号办理规则》(以下简称《称号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企业称号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许商号)、职业或许运营特色、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称号的法定构成要素。例如,“上海亿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公司的称号。其间“亿唐”是该公司的商号,“上海”属地舆称号,“信息服务”属职业公有称号,“有限公司”是其组织形式。在所有的组成部分中,该公司只对其商号“亿唐”享有专有权,而不行能对地舆称号“上海”、职业公有称号“信息服务”或组织形式“有限公司”享有专有权。
细心剖析发生概念混杂的原因,笔者认为对其他法域立法的过错了解、学习是首要的原因之一。依据美国的普通法,产品、 服务或商业企业的描述性词汇,以及人名、合伙名、公司名或特别地舆位置的称号,如被法院供认它们在商业买卖中遍及运用,即归于“商号”(2);在日本立法上,商号指的是商事主体的称号。其间,商人的商号可所以其姓氏、名字或其他称号,而公司的商号通常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在德国,商号能够分为简略商号和组合商号,简略商号仅由一个名字组成,而组合商号由中心部分(一个称号)和隶属部分组成,两部分具有相同的意义和位置(3)。从中咱们能够看出,上述国家所指的“商号”在意义上是广泛的,与我国的“商号”有很大的不同。实际上它或许相当于我国的“企业称号”,也或许相当于我国的“字号”。相应地,上述国家的“商号权”决不仅仅是我国的“商号权”(字号权)。有学者在引入这一概念时,没有细心差异然后造成了混杂。其次,《维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将“tradename(商号权)”归入工业产权的规模,却未对“tradename”做出界定,国内对此的译法各式各样,这也是导致概念混杂的原因之一。
按《称号规则》,在我国“字号”与“商号”是赞同语。但笔者认为,两者仍是有不同的。首要,在我国运营者用“字号”来标明身份古已有之,而作为法令概念的“商号”却是一进口货。其次,两者的获得办法不同。“字号”在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别天然人组合的称号,其建立选用自由主义,可挂号可不挂号,且既可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本身,也可用于商业运营;而“商号”则是企业在运营时运用的称号,非经挂号不行获得(4)。
以上的差异并非纯语义的差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是关于民事权力中的人身权的规则,其间第99条第2款规则:“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称号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运用、依法转让自己的称号。”值得注意的是,该款没有规则企业称号的“专有”运用权;一起,“依法转让自己的称号”的规则又与人身权不得转让的民法准则相抵触。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更多地着重企业称号权是一种人身权而疏忽其财产权力的性质。与此相反,一般认为商号权着重的是财产权力,如商号转让权、商号专用权等。
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商号权的法规,本文论说中引证的有关商号权的法规将首要是调整企业称号的法规(正如前文所述,商号是企业称号的中心部分,这些法规天然对商号权适用)。
(二)、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一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区分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狭义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称“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1967年文本)第1条第2款规则:工业产权包含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号、产地标志或原产地称号和反不正当竞赛;另一类称为“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首要包含作品权及邻接权。另一种是广义的知识产权,依照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将之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创造性效果权,包含发明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设计权、工业隐秘权、作品权(包含计算机软件、作品邻接权);另一类是识别性标志权,包含商标权、商号权、地舆符号权(即原产地称号、货源符号)以及反不正当竞赛涉及到的有识别性符号的权力。1992年4月“世界维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持此种观念。
因而,不管按哪一种区分规范商号权无疑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一起特征,如无体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笔者认为,商号权是商标权的邻接权。这是由于:(1)商号与商标相同,其终究意图都是生产者、经销者用来差异不同主体供给的产品或服务。它有利于商号的具有者增强其竞赛能力,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运用商号与运用商标相同能起到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来历或出处、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广告宣传的功用。(2)商号权与商标权的联络十分严密,它们都是一种商事主体的专有权,能够转让,其侵权职责也十分附近。(3)商号权的行使与商标权密切相关,有时不同主体间的商号权、商标权会发生利益抵触。
商号权是商标权的邻接权,但其与后者仍有不同之处:(1)商号权的完成不需要依附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之上,但有必要依赖于生产运营该产品的厂商或服务供给商;商标权的完成则大多标志于特定产品或服务之上。(2)法令依据不同。建立商号权的法令依据是公司法或企业挂号法等,商标权的发生依据则是商标法。(3)商号权比商标权更具地域性。二者尽管准则上都在注册挂号国有效能,但商号权的效能规模更小一些,由于它只需在其地点的挂号机关的统辖规模内有效能。(4)商号权无法定时刻约束。商号权与商事主体并存,只需该主体存在,商号权就存在,而商标权有法定的期限。(5)维护程度不同。对商标权的维护更为充沛一些,有时即便在非故意侵权的状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助;对商号权的维护则一般限于欺骗性假充或其他不正当竞赛的场合。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抵触
跟着产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产品流通速度与规模的加速与扩展,产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杂误认的状况和问题越来越杰出,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令抵触首要有两种形状: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别人在后的商标权的抵触,现在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杭州“张小泉”刀剪厂状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就充沛反映了这一抵触,该案的焦点是上海的“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先获得的商号权能否对立杭州“张小泉”刀剪厂在后获得的注册商标权;另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别人在先商标权的抵触,例如,联想集团的“联想”商标被别人作为商号运用的多达24家,联想集团能否以这些企业侵略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抵触的发生原因
剖析抵触发生原因,首要来自四个方面:
1. 这种抵触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称号挂号办理体制实施条块切割的成果。条块切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别离由不同的部分办理和维护,块切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挂号按行政等级区域进行,在不同的体系、不同的地域检索。这就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抵触不行避免。
2. 这种抵触是方案经济的“后遗症”。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条例》第4条和第6条的规则,对企业称号以及所含的商号“实施分配挂号办理”,并只能在“挂号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等级”在县、省一级、国家一级挂号,别离在所挂号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需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挂号后才在全国规模内享有商号权。因而,不同企业能够在各自受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内容相同的商号权,例如,像“成功化工厂”、“行进机械厂”这样的企业称号处处可见,这些企业在各自挂号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成功”、“行进”字样的商号权,这就必然会呈现一企业的商号与另一企业的商标相同的现象。在方案经济时代,企业的运作首要依托政府指令,企业之间简直不存在竞赛。企业也不注重本身的商号权与商标权。所以,这一问题被掩盖下来。但是在商场经济体制下,商号权人的运营活动区域,产品的出售规模是由商场调节所决议的,而不再受政府统辖规模的约束。即便一个乡镇企业,也能够成为在全国规模从事运营的“全国”性企业。(5)加之商场竞赛的剧烈使得企业越来越注重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先被掩盖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3. 这一抵触是利益驱动的必然成果。商场竞赛促进企业尽力进步,一起也发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杰出“商誉”(Goodwill)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运用,或许将别人已为大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请求注册,其意图是使顾客产
一、商号权的法令性质
(一)、商号(权)、企业称号(权)、字号(权)的差异
关于商业范畴运营主体称号,在现有的论著及立法中都存在着概念混杂的状况。有学者爽性认为三者是同等的,只不过是称谓不同算了。(1)事实上,它们有着不同的内在。商号是企业以及其他商业主体为标明不同于别人的特征而运用的称号。企业称号是标明企业的注册地或运营地、商号、职业、组织形式等特色的全称。依照国家工商办理局1991年发布的《企业称号办理规则》(以下简称《称号规则》)第七条第一款,企业称号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法组成:字号(或许商号)、职业或许运营特色、组织形式。由此可见,商号是企业称号的法定构成要素。例如,“上海亿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公司的称号。其间“亿唐”是该公司的商号,“上海”属地舆称号,“信息服务”属职业公有称号,“有限公司”是其组织形式。在所有的组成部分中,该公司只对其商号“亿唐”享有专有权,而不行能对地舆称号“上海”、职业公有称号“信息服务”或组织形式“有限公司”享有专有权。
细心剖析发生概念混杂的原因,笔者认为对其他法域立法的过错了解、学习是首要的原因之一。依据美国的普通法,产品、 服务或商业企业的描述性词汇,以及人名、合伙名、公司名或特别地舆位置的称号,如被法院供认它们在商业买卖中遍及运用,即归于“商号”(2);在日本立法上,商号指的是商事主体的称号。其间,商人的商号可所以其姓氏、名字或其他称号,而公司的商号通常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股份公司等;在德国,商号能够分为简略商号和组合商号,简略商号仅由一个名字组成,而组合商号由中心部分(一个称号)和隶属部分组成,两部分具有相同的意义和位置(3)。从中咱们能够看出,上述国家所指的“商号”在意义上是广泛的,与我国的“商号”有很大的不同。实际上它或许相当于我国的“企业称号”,也或许相当于我国的“字号”。相应地,上述国家的“商号权”决不仅仅是我国的“商号权”(字号权)。有学者在引入这一概念时,没有细心差异然后造成了混杂。其次,《维护工业产权的巴黎条约》将“tradename(商号权)”归入工业产权的规模,却未对“tradename”做出界定,国内对此的译法各式各样,这也是导致概念混杂的原因之一。
按《称号规则》,在我国“字号”与“商号”是赞同语。但笔者认为,两者仍是有不同的。首要,在我国运营者用“字号”来标明身份古已有之,而作为法令概念的“商号”却是一进口货。其次,两者的获得办法不同。“字号”在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特别天然人组合的称号,其建立选用自由主义,可挂号可不挂号,且既可称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合伙的本身,也可用于商业运营;而“商号”则是企业在运营时运用的称号,非经挂号不行获得(4)。
以上的差异并非纯语义的差异。《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是关于民事权力中的人身权的规则,其间第99条第2款规则:“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称号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运用、依法转让自己的称号。”值得注意的是,该款没有规则企业称号的“专有”运用权;一起,“依法转让自己的称号”的规则又与人身权不得转让的民法准则相抵触。由此可见,我国立法更多地着重企业称号权是一种人身权而疏忽其财产权力的性质。与此相反,一般认为商号权着重的是财产权力,如商号转让权、商号专用权等。
由于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商号权的法规,本文论说中引证的有关商号权的法规将首要是调整企业称号的法规(正如前文所述,商号是企业称号的中心部分,这些法规天然对商号权适用)。
(二)、商号权是与商标权相邻接的一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区分有两种办法。一种是狭义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称“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1967年文本)第1条第2款规则:工业产权包含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号、产地标志或原产地称号和反不正当竞赛;另一类称为“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首要包含作品权及邻接权。另一种是广义的知识产权,依照知识产权本身的特性,将之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创造性效果权,包含发明权、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设计权、工业隐秘权、作品权(包含计算机软件、作品邻接权);另一类是识别性标志权,包含商标权、商号权、地舆符号权(即原产地称号、货源符号)以及反不正当竞赛涉及到的有识别性符号的权力。1992年4月“世界维护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持此种观念。
因而,不管按哪一种区分规范商号权无疑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些一起特征,如无体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笔者认为,商号权是商标权的邻接权。这是由于:(1)商号与商标相同,其终究意图都是生产者、经销者用来差异不同主体供给的产品或服务。它有利于商号的具有者增强其竞赛能力,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运用商号与运用商标相同能起到表明产品或服务的来历或出处、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广告宣传的功用。(2)商号权与商标权的联络十分严密,它们都是一种商事主体的专有权,能够转让,其侵权职责也十分附近。(3)商号权的行使与商标权密切相关,有时不同主体间的商号权、商标权会发生利益抵触。
商号权是商标权的邻接权,但其与后者仍有不同之处:(1)商号权的完成不需要依附于特定的产品或服务之上,但有必要依赖于生产运营该产品的厂商或服务供给商;商标权的完成则大多标志于特定产品或服务之上。(2)法令依据不同。建立商号权的法令依据是公司法或企业挂号法等,商标权的发生依据则是商标法。(3)商号权比商标权更具地域性。二者尽管准则上都在注册挂号国有效能,但商号权的效能规模更小一些,由于它只需在其地点的挂号机关的统辖规模内有效能。(4)商号权无法定时刻约束。商号权与商事主体并存,只需该主体存在,商号权就存在,而商标权有法定的期限。(5)维护程度不同。对商标权的维护更为充沛一些,有时即便在非故意侵权的状况下,商标权人也可获得救助;对商号权的维护则一般限于欺骗性假充或其他不正当竞赛的场合。
二、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抵触
跟着产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产品流通速度与规模的加速与扩展,产品或服务商标与商号相同、近似,并构成混杂误认的状况和问题越来越杰出,实践中,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法令抵触首要有两种形状:一种是在先商号权与别人在后的商标权的抵触,现在正在审理过程中的杭州“张小泉”刀剪厂状告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就充沛反映了这一抵触,该案的焦点是上海的“张小泉”刀剪总店在先获得的商号权能否对立杭州“张小泉”刀剪厂在后获得的注册商标权;另一种是在后商号权与别人在先商标权的抵触,例如,联想集团的“联想”商标被别人作为商号运用的多达24家,联想集团能否以这些企业侵略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抵触的发生原因
剖析抵触发生原因,首要来自四个方面:
1. 这种抵触是我国商标注册与企业称号挂号办理体制实施条块切割的成果。条块切割是指商号与商标别离由不同的部分办理和维护,块切割是指商标与商号的挂号按行政等级区域进行,在不同的体系、不同的地域检索。这就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抵触不行避免。
2. 这种抵触是方案经济的“后遗症”。依据《企业称号挂号办理条例》第4条和第6条的规则,对企业称号以及所含的商号“实施分配挂号办理”,并只能在“挂号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商号权,即企业按其“等级”在县、省一级、国家一级挂号,别离在所挂号的地域内行使商号权,只需国家级大型企业在国家工商局挂号后才在全国规模内享有商号权。因而,不同企业能够在各自受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内容相同的商号权,例如,像“成功化工厂”、“行进机械厂”这样的企业称号处处可见,这些企业在各自挂号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成功”、“行进”字样的商号权,这就必然会呈现一企业的商号与另一企业的商标相同的现象。在方案经济时代,企业的运作首要依托政府指令,企业之间简直不存在竞赛。企业也不注重本身的商号权与商标权。所以,这一问题被掩盖下来。但是在商场经济体制下,商号权人的运营活动区域,产品的出售规模是由商场调节所决议的,而不再受政府统辖规模的约束。即便一个乡镇企业,也能够成为在全国规模从事运营的“全国”性企业。(5)加之商场竞赛的剧烈使得企业越来越注重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价值,原先被掩盖的问题也就日益凸显。
3. 这一抵触是利益驱动的必然成果。商场竞赛促进企业尽力进步,一起也发生了一部分“搭便车者”。这部分企业将其他具有杰出“商誉”(Goodwill)企业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号运用,或许将别人已为大众熟知的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请求注册,其意图是使顾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