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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之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22:24
企业之间彼此假贷,向来为我国法令和方针所制止。可是,近年来,企业之间以各种方式彼此假贷的状况依然很多存在,因假贷胶葛引起诉讼的案子亦不在少数。
一、企业之间假贷的表现方式
企业之间假贷联系,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因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必定数量的钱银,并要求承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好的期间内偿还相同数量的钱银,一起付出必定数量的利息或赢利而发生的权利责任联系。本文所指的企业法人,不包括经国家同意有权运营金融事务的各种金融组织和非金融组织。
一般,企业之间假贷的表现方式是两边以协议方式直接确认假贷联系,协议内容把告贷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清晰。有的还设定了确保、典当等担保条款,并有担保单位参加签定协议。企业之间假贷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方式外,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表现方式还有如下几种:
(一)以联营方式假贷。一起出资、一起运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签定的联营协议,虽约好一起运营某一项目,协议却约好其间一方只担任出资,不参加详细运营活动,只担任在运营活动中监督资金运用状况。不管运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如期回收本息,或如期收取固定赢利。这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种企业之间的假贷。
(二)以出资方式假贷。法令意义上的出资,是指出资者经过注入资金,成为被出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对被出资的企业法人承当运营风险和承当民事责任。可是,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出资合同,出资者并不对所出资的项目或对被出资的企业法人承当运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出资法人承当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务处理,不管被出资项目盈或亏,均要如期回收本息或赢利。这种出资联系,本质上是假贷联系。
(三)以融资租借方式假贷。标准的融资租借,是由有金融事务运营权的组织出资,向假贷人购买租借物,出租给承租人运用,并如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要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获得租借物的一切权。但审判实践中见到有的融资租借合同,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事务运营权,其出资向假贷人购买租借物后,在供给给承租人运用的一起,把租借物的一切权也同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当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责任。这实质上也是假贷联系。
(四)以补偿贸易的方式假贷。有的补偿贸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供给资金,另一方有必要期限偿还或分批偿还本金,并无偿供给一部分货品作为利息或赢利。有的还约好承受资金一方有必要以优惠价向对方供给货品,对购销联系两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供给钱银并要求对方偿还钱银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假贷合同。
此外,还有以生意国库券,生意企业债券或签定购销合平等方式假贷的。有的在签定生意国库券、生意企业债券合同后,卖方从对方获得钱银,但并不把国库券、企业债券交给对方,或许底子没有国库券和企业债券。但到了合同约好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国库券、企业债券从对方买回”。这儿,两边给付和回收的只要钱银,并无其他标的物,因而这也是一种假贷。以购销合同的方式假贷的当事人两边中,购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必定的期限,又向对方回收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两边都不计划交给和接纳所购销”的货品,或许底子就不存在所购销”的货品。由此可见,两边施行的实际上也是一种假贷行为。
二、企业之间假贷联系的法令效力
钱银假贷是一种金融事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组织专营。当时,能够运营假贷事务的,有国家各专业银行、各地方银行、交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同意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出资组织。除此之外,各级财政部门能够在法令、方针答应的范围内从事财政性假贷;经国家同意建立的各种科学、教育基金会、各种社会发展基金会、各种福利基金会、教育基金会,可在经同意的基金会规章规则的范围内,有极限地展开假贷事务。上述一切金融组织和经同意的非金融组织展开假贷事务时,都应当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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