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社保及个税能作为合理工资薪金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23:37某员工根本薪酬5000元,社保及个税1000元,实发薪酬4000元。税收确定的薪酬薪水总额为5000元仍是4000元。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税金是否能够作为合理费用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五条规则,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许省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规模和规范为员工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根本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许员工付出的弥补养老保险费、弥补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规则的规模和规范内,准予扣除。
《企业财务公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则,企业不得承当应由个人承当的其他开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当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核算方法问题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则,雇主为雇员担负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归于个人薪酬薪水的一部分。凡独自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员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则,关于薪酬薪水总额问题
《施行法令》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薪酬薪水总额”,是指企业依照本告诉第一条规则实践发放的薪酬薪水总和,不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归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薪酬薪水,不得超越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制数额;超越部分,不得计入企业薪酬薪水总额,也不得在核算企业应交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则,《施行法令》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薪酬薪水总额”,是指企业依照本告诉第一条规则实践发放的薪酬薪水总和,不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费、员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雇主为雇员担负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归于个人薪酬薪水的一部分。凡独自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而,企业可税前扣除的薪酬薪水总额为5000元,公司为个人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及个人所得税,归于个人应承当的开销,不归于与获得收入有关的合理开销,假如企业担负,则不能够税前扣除,假如企业不担负,则经过来往和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不归于企业的开销,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