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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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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定书
公诉机关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汉族,1965年4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内蒙古某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鄂托克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解人宝某某,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以鄂前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逃税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鄂托克前旗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纠凌虹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陈XX及其辩解人宝音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在取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72000000元后,选用诈骗、隐秘手法,不申报交税,躲避缴交税款数额巨大(6436000元)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辩称,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所欠税款及滞纳金已悉数交纳,恳请从轻处分。
辩解人辩称,1、对起诉书指控的违法事实及罪名没有贰言;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而且已悉数缴交税款及滞纳金;3、被告人一向体现杰出,且无再违法的可能性,其对当地经济的开展有必定的奉献,主张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X于2004年在鄂托克前旗工商局注册建立了鄂托克前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注册该公司需求2名以上股东,故陈XX让其朋友陈X挂名担任公司股东,其间陈XX占公司90.91%的股份,陈X占公司9.09%的股份,但公司实践由陈XX出资并办理,陈X未出资、未参加经营办理也未从该公司获取任何利益。陈XX于2007年12月14日将鄂托克前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新矿内蒙古动力有限责任公司,共获取股权转让费72000000元。鄂托克前旗当地税务局在对鄂托克前旗正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查看时,发现陈XX在取得转让费之后,一向未申报缴交税款,鄂托克前旗当地税务局于2013年10月14日向陈XX、陈X别离下达了鄂前地税限通字(2013)002号和003号《期限缴交税款告诉书》,陈XX名下应缴交税额6778247.60元(其间包括个人所得税6545520.00元、印花税32727.60元、滞纳金200000元);陈X名下应缴税额657752.40元(其间包括个人所得税654480.00元、印花税3272.40元),算计应缴税额及滞纳金7436000元。陈XX在收到期限缴交税款告诉书后,别离于2013年9月12日、11月5日向鄂托克前旗地税局交纳500000元、300000元的税款,剩下6636000元未如期交纳,鄂托克前旗公安局于2013年11月15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014年1月17日陈XX向鄂托克前旗地税局交纳剩下金钱6636000元。2014年1月23日,被告人陈XX到鄂托克前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X及其辩解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鄂托克前旗当地税务局出具的期限缴交税款告诉书、新矿内蒙古动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归案状况阐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依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选用诈骗、隐秘手法,不申报交税,躲避缴交税款数额巨大而且占应交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犯逃税罪的罪名建立,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分;被告人已悉数缴交税款及滞纳金,能够从轻处分,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与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陈XX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分金五万元。
(缓刑检测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即从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沙 某某
署理审判员 阿 某某
人民陪审员 金某某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乌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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