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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要怎么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5 03:18
依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则:交税人采纳假造、变造、藏匿、私行毁掉帐簿、记帐凭据,在帐簿上多列开销或许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告诉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许进行虚伪的交税申报的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应交税款,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而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许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而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责任人采纳前款所列手法,不缴或许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而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对屡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数额核算。
关于该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作了进一步阐明。关于偷税数额的确认,依据该解说第3条的规则:偷税数额,是指在确认的交税期间,不缴或许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交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交税年度应交税总额的份额。不按交税年度确认交税期的其他交税人,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依照行为人最终一次偷税行为发作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交税总额的份额确认。交税存续期间缺乏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交税额的百分比,依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践发作交税责任期间应当缴交税款总额的份额确认。
偷税行为跨过若干个交税年度,只需其间一个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到达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则的规范,即构成偷税罪。各交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核算,偷税百分比应当依照最高的百分比确认。"一起,依据该解说第4条的规则:"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分,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科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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