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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的内容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2 07:19
内行政审判中,有这样一种知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17条的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请求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后,在5日内未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决议;对此,应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请求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这种知道真的契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则吗?
《行政复议法》第17条榜首款规则: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对不契合本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请求,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对契合本法规则,可是不归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当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该条第二款规则:除前款规则外,行政复议请求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作业的组织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从《行政复议法》第 17条第二款规则的内容能够看出,该款与榜首款的联结点是“除前款规则外”,而“前款”规则了两种状况:榜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请求应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对不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行政复议请求,决议不予受理,并书面奉告请求人;第二、对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的,可是不归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应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因而,“除前款规则外”仅指榜首款规则的上述两种状况在外。据此,作者以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的意义应是:除榜首款规则的上述两种状况外,亦即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且归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作业的组织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便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进行检查,对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且归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的受理就不用书面奉告请求人,且受理日期为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作业的组织收到行政复议请求之日。或许说,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不用书面奉告请求人受理决议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请求契合《行政复议法》规则且归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反之,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要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决议,或许奉告请求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不然,便是程序违法。
由上述意义可知,《行政复议法》第17条没有“视为受理”景象的规则。也便是说,在五日内未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决议而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都是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则应当受理的,仅仅不用书面奉告请求人受理决议算了。但不能由于五日内未书面奉告请求人不予受理决议现象的存在,而把该受理与不应受理的行政复议请求混在一同,均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请求入的行政复议请求。因而,文首说到内行政审判中存在的“视为受理”的知道是不契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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