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宜为起诉必经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7:10
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后,提起裁定的时效期间是6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当事人的裁定请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越裁定请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我国把政府劳作部门的劳作争议裁定作为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是由于劳作争议案子数量多、标的额小、案情简略,劳作争议裁定能够节省诉讼本钱和审判资源。但笔者以为,为了更好地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应当将劳作争议裁定作为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应作为能够挑选的一项程序。理由是:榜首,劳作法源于民法,劳作争议诉讼依然归于民事诉讼的领域。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则,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劳作争议也应是2年,即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期为2年。可是由于劳作胶葛中有60日的裁定时效,就可能呈现由于当事人在60日内未请求裁定而失掉诉讼的时机,这样就使劳作者及时建议权力的时刻大大缩短,显着有悖于保护劳作者的立法初衷。第二,由于劳作联系的特殊性,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作劳作争议时往往先通过行政途径或内部反映的方法寻求救助,并且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存在雇佣联系,员工因惧怕报复不肯与单位搞僵,由此简单呈现未在规则的时刻内请求裁定的现象,形成诉讼权力的损失。《解说》虽规则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但没有解说何为正当理由”,特别是追讨薪酬这类行为的举证由员工承当显着有困难,由于用人单位往往不予承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仍难保证。第三,在劳作争议案子中,劳作者处于弱势,他们的权力简单遭到侵略,因而往往是劳作者一方提出裁定、诉讼,而由他们自己挑选何种方法表现了对他们的保护,更为节省资源和本钱。由于即便劳作争议裁定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当事人并不会由于有了裁定成果而抛弃对本钱较高的诉讼的发动,只需其以为自己的权力没有遭到保护。有的劳作者即便不信任裁定人员(由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由劳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而无员工代表),而想直接申述以赶快处理争议,但限于上述规则而必须通过劳作争议裁定,反而有违其志愿。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应当将劳作争议裁定作为一项可挑选的处理争议方法,即当事人能够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对裁定成果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郭涉仙 刘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