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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绑架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9:10

刑 事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家族的托付并经被告人吴某某自己的赞同,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依法指使自己担任吴某某的辩解人。经屡次会晤被告人,细心查阅檀卷,仔细研读相关法律规则,参加了今日的庭审和质证,在此特提出以下辩解定见,供合议庭参阅。关于控方所控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劫持罪的根本现实,辩解人不持异议,一同,辩解人也以为,控方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构成劫持罪的定性完全正确。关于这一指控,辩解人想提请法庭考虑的是,本案违法的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峻,且对被害人周女士所成的实践危害有限。被告人吴某某有率直与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程序”等量刑情节,主张合议庭在法定刑起伏范围内对被告人吴某某适用较轻的法定刑。虽然从全体上而言,劫持罪是一种性质严峻的违法,因而刑法就其规则了严峻的法定刑,可是,在构成劫持罪的前提下,详细案子的情节各异,严峻性纷歧,因而,只要依据详细案子的情节所反映的不同严峻性程度,适用相应的法定刑,才契合罪刑相适应的根本原则。 详细联系到本案,不管从违法的手法仍是从违法的成果抑或是从吴某某在违法后的情绪来看,都只能以为是情节细微。 首要,本案未运用严峻暴力手法。在本案中,吴某某等所运用的违法手法仅仅为简略的暴力危害、挟制与要挟受害人,既未运用枪支或爆炸物等风险手法,也未对受害人施行非常严峻的殴伤或损伤等人身暴力行为,因而,从所运用的违法手法来看,本案仅仅一同一般的劫持案子,而谈不上手法恶劣。 其次,本案未形成严峻成果或丢失。在本案中,吴某某等在施行违法行为前就预备如遇到被害人的抵挡或报警就抛弃劫持行为,实践施行过程中,也是因为预判到现已有人报警,于是就自动抛弃了他们本能够持续施行的劫持行为。因为吴某某等未对受害人施加严峻的损伤,故未形成严峻的人身损伤的成果,且也没有形成被害人的产业严峻丢失,被害人的宝马车等宝贵资产均完好无缺,没有遭到实践危害。因而,本案是一同未形成严峻成果的劫持案子,谈不上成果严峻。 被告人吴某某在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具有率直的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吴某某一被公安机关捕获,便照实告知了自己的违法现实。在本案中,吴某某具有显着的率直认罪情节。所谓率直,是指对违法分子进行问询、传讯,或许采用强制措施后,在侦办、申述、审判过程中,违法分子有所悔悟,照实交待自己罪过的行为。“率直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一向的根本的刑事方针,它与我国刑法规则的“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方针”是完全一致的。别的,经公诉方提议,寻求了被告人自己的定见,本案适用了刑事诉讼的“被告人认罪案子”的相关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子”的若干定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分。”的规则,辩解人恳求对被告人吴某某给予从轻处分。正因为本案既不归于手法恶劣,也未形成严峻成果,并且,违法人率直认罪的情节非常显着,因而,只能以为本案归于性质一般的劫持罪,依法只应在法定刑起伏内处以较轻的惩罚。在此,辩解人恳求合议庭依据我国“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刑事方针的精力,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相对较轻的惩罚,以完成预防违法的惩罚意图。以上辩解定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稳重采用。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辩解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传胜 二00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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