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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争议是否适用一年仲裁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00:15
【案情介绍】
2008年1月,丁某进入上海某私营企业作业,担任副总经理一职。丁某与公司签定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2012年12月。劳作合同签定时,两边约好丁某自愿抛弃公司为其交纳社保,公司给予其每月500元社保补助,丁某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由丁某依照“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交纳。
2010年1月,丁某因在公司开展不顺而向领导提出辞去职务,但在曩昔的2年中他也没有依照 “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交纳过社会保险。2011年3月,丁某向公司提出在其入职的2年中公司没有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要求公司补缴。公司表明其经过劳作合同的方法现已书面抛弃了交纳社保的权力,而且其离任已超越一年,过了劳作争议的裁定时效。
丁某对公司的答复不满,随即向裁定委提起恳求,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作业期间的社保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资两边是否能约好抛弃交纳社会保险?社保费争议是否有裁定时效?
公司以为,丁某在入职时,主意向公司提出不交纳社会保险,将这部分钱作为薪酬收入,所以他的薪酬待遇其实现已包含了社保费。现在丁某提出要补缴,应当有丁某全额承当社保费。此外,丁某在离任一年后才向裁定委提出恳求,根据相关规则,现已超越了裁定时效,故不赞同丁某提出的补缴社保费的恳求。
丁某以为,两边在合同中约好抛弃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公司的要求,并非自己提出。最初由于自己薪酬比较高,社保费的缴费基数高,所以公司提出让他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交纳。但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公司不能经过任何方法革除该责任。且国家法律规则:“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故社保费的争议不同于一般的劳作争议,是不适用时效准则的。
【裁判成果】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后以为,丁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作联系,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所一起应尽的责任。但根据相关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为一年,而本案劳作者向裁定提起恳求已过了裁定时效,故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终究判决,驳回了劳作者补缴2008年1月-2009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恳求。
【律师支招】
首要,根据《劳作合同法》的规则,为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公司不能经过任何方法革除该责任。本案中两边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劳作者主动抛弃公司为其交纳社会保险的条款,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切不能够为只需职工书面赞同,公司就能够不交纳社会保险。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费有没有时效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没有时效之说。由于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期限交纳或许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交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故但凡用人单位未按规则给劳作者交纳社会保险的,均应全额补缴,没有时效的约束。
另一种观念以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有裁定时效。其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七条:“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而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也归于劳作争议,故也相同适用一年裁定时效的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劳作裁定部分在处理社会保险费争议的案子时,适用《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所规则的一年时效准则。本案中丁某在入职时就与公司约好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行交纳,2010年1月与公司免除劳作联系时,更“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丁某自劳作合同免除之日起一年内未向裁定部分提起恳求,也未发作时效间断的景象,过一年之后劳作者再提起恳求的,则会损失胜诉权。
虽然在裁定部分社保费的争议适用一年时效的准则,但若用人单位确有漏缴少缴景象的,劳作者仍然能够向劳作保证行政部分或社保部分进行投诉,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力。
最终,如超越裁定时效,劳作者应该考虑是否有或许存在时效间断、间断的景象来对超越裁定时效进行抗辩,这两种景象中,时效间断是较切实可行的,劳作者能够经过向用人单位建议权力、或经过洽谈等方法力求取得时效间断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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