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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训练救同事 身亡是否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11:57
时刻:2014年5月7日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
案由:工伤行政承认胶葛
案情:2013年7月20日,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华盛公司)安排公司员工到洛阳栾川养子沟进行野外拓宽练习。次日下午,在景区旅行时,参训员工杨某鹏为救落水搭档不幸溺水身亡。华盛公司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许昌人社局)作出不予确定决定书。一审法院判定吊销此决定书,许昌人社局提起上诉。
案情回放
为救搭档溺水身亡
2012年10月9日,杨某鹏与华盛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任该公司出产部副经理。
2013年7月16日,华盛公司与许昌合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定合同,由合众公司对其单位员工进行野外拓宽练习,练习基地在洛阳栾川养子沟。
7 月20日,华盛公司安排70名员工抵达练习地址。次日下午,参训员工团体进入养子沟景区旅行。16时许,在旅行景区内的日月潭景点时,公司员工潘某辉在摄影时不小心滑入水中,杨某鹏等三人听到呼救后跳入水中进行解救,潘某辉被成功救起,杨某鹏和别的一名搭档却不幸溺水身亡。
同年8月15日,许昌人社局受理华盛公司要求确定杨某鹏为工伤的请求,并于9月16日作出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确定杨某鹏所遭到的损伤不归于工伤确定规模。
华盛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为,杨某鹏参加的野外拓宽练习是由公司安排的团体活动,景区旅行系拓宽练习中安排的项目,故杨某鹏系因工外出期间遭到事端损伤,遂判定吊销许昌人社局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并判令其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许昌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景区旅行是否为因公外出期间
许昌人社局称,依据查询及相关依据,能够确定杨某鹏是在单位安排的拓宽练习活动完毕后,在旅行景区时因解救不小心落水的搭档潘某辉而溺水身亡。
许昌人社局提出,2013年7月21日14时许,拓宽练习活动现已举办闭营典礼,能够说此次拓宽练习活动现已完毕,之后的景区旅行活动并不是拓宽练习活动的必要项目,参训员工能够挑选参加也能够挑选不参加,完全是一种自愿的行为,与作业无关。
许昌人社局以为,杨某鹏等人旅行景区的行为不归于“因公外出期间,因作业原因遭到损伤”,其逝世的景象不符合工伤保险法令第十四条应当确定为工伤的景象,一审法院判定确定现实存在过错。
华盛公司称,景区旅行归于拓宽练习的内容,是单位和拓宽练习组织统一安排的,杨某鹏的旅行行为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团体行为。合众公司出具的拓宽建议书清晰载有景点玩耍的项目,其意图是为了放松员工的心境,提高个人和团队的本质,而不是单纯的旅行。整体参加、部分参加并不影响旅行的团体性质和因工性质。
华盛公司表明,在拓宽活动中,仅仅为便利咱们,才把闭营典礼调整到了景区旅行之前,但不能说举办了闭营典礼整个拓宽练习就现已完毕。从常理上说,拓宽练习的起止时刻应当包含来回途中和在外时刻,参加活动的人员回到出发地才视为活动完毕,因而,杨某鹏在景区旅行中发生事端,因工性质清晰。
华盛公司以为,许昌人社局在工伤确定程序中,没有到拓宽练习组织进行查询,对拓宽练习也缺少满足知道,以事端发生在拓宽练习闭营典礼后的景区旅行过程中为由,就过错地确定不归于因公外出。
救搭档是否为保护公共利益
许昌人社局称,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工伤【2012】15号《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八条清晰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适用《法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规守时,应以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为主要内容掌握”。杨某鹏的行为发生在景区玩耍过程中,是为救因摄影而落水的搭档而溺水身亡,其行为保护的是特定第三人的利益,不能确定为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遭到损伤,因而也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景象。
华盛公司称,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文仅仅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的法律依据运用。杨某鹏在他人生命遭到要挟的时分,不管个人安危,挺身相救的行为应归于拔刀相助,是咱们所发起、鼓舞的行为。毫无疑问,拔刀相助行为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没有排他性,不能以为其所救之人是自己的搭档就以为其保护的不是公共利益。因而,杨某鹏即便不是因公外出期间因作业原因遭到损伤,其因保护公共利益而遭到损伤,也应视同工伤。
因合议庭需要对争议部分进行评议确定,此案未当庭宣判。
作者:朱耀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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