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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10:23
【案情】
张某向李某告贷10万元,两边签定告贷合同,约好“告贷期限3个月,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止。”一起,陈某作为确保人与李某签定确保合同,约好“该担保从确保日开端起为4个月,超越时刻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两边未约好确保方法。届期,张某未能偿还告贷,2013年8月9日,李某向法院申述张某和陈某,要求张某实行还款职责,陈某实行确保职责。经查,张某无可供执行产业。陈某以确保期间已过为由回绝承当确保职责。
【不合】
约好“确保日”,确保期间怎么核算?关于本案存有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日”应是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之次日(2013年6月10日),本案中确保期间应为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因而,李某于2013年8月9日申述,系在确保期间内,陈某应当承当确保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确保日”应是确保人于确保合同签字之日(2013年3月10日),本案中确保期间应为2013年3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因而,李某于2013年8月9日申述,确保期间已过,陈某无须承当确保职责。
第三种定见以为,“确保日”非法律规则用语,实践中多有争议,归于对确保期间约好不明,确保期间应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确保日”的含义怎么?确保日,从字面上了解便是“确保开端之日”,那么确保开端之日又是依何而定呢?这需求对确保作法律上的解说。法律上的确保是指第三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其债款时,由第三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建立确保的含义在于为债款实行供给担保,确保不仅是一种行为,更表现了一种职责,即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承当实行债款的职责。所以“确保开端之日”应当了解为“确保职责开端之日”。确保合同依附于主债款合同,当主债款发作实行含义时,方有确保职责的含义。主债款实行期届满,确保人方负有确保债款人实行债款的职责,在主债款实行期之间,因为债款人暂时并不需求实行债款,确保人当然也就无职责可言。所以,“确保职责开端之日”(确保日)即为“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之次日”。本案中约好“确保日开端起为4个月”,即“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4个月”。
其次,确保期间长短怎么?本案中两边约好“担保从确保日开端起为4个月,超越时刻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显然是约好了确保期间为4个月,超越4个月确保人不承当确保职责。不同于其他确保合同清晰约好“确保期间为4个月,自某某至某某”,本案中确保合同约好“自担保日开端为4个月”,从字面了解,两边对确保期间长短应无存贰言。第三种观念以为是对确保期间约好不明,视为没有约好而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其实是扩展了对“没有约好确保期间”的解说,本案中对确保期间是有约好的,仅仅起算点怎么核算两边产生了争议。
最终,确保期间的起算点是何时?确保期间是确保职责的存续期间,事关确保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债款债款能否行使或实行,也是确保确保债款与诉讼时效联系的依据。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确保期间应由确保人与债款人在确保合同中约好,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的,确保期间为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若依第三种观念以为本案中确保人与债款人就确保期间约好不明,那么应当依据《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则,能够进行补正,确保合同的补正也应当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协议弥补不成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及买卖习气确认。别的,依照《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来类推解说,确保期间起算点也应是“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之次日”。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签定确保合同,未约好确保方法,依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对确保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职责确保承当确保职责。两边又约好“该担保自确保日开端之日起为4个月,超越此期限确保人不承当职责”,应当视为两边约好的确保期间为4个月,即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4个月”(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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