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时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21:17
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则“有必要一起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定见第57条规则“有必要一起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的规则,告诉其参加;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恳求,应当进行检查,恳求无理的,裁决驳回;恳求有理的,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从上述的法令规则及司法实践能够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一申述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规范。但在实践中,缺少可操作的条款,尤其是有关何时提出追加恳求或何时宣布追加告诉等问题,并无明确规则。但纵观现行《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说,不难看出:
一、追加当事人的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指广义的当事人,包含第三人)的适格主体,不外乎下列三类之一:
1、现已参加诉讼的本诉当事人;
2、拟参加到别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之中的好坏联系人;
3、本诉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二、被追加当事人的实质条件:
依法被追加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必要契合下列实质条件之一:
1、对现已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恳求权(即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
2、对现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令上的直接好坏联系(直接的权力义务联系)(即必要一申述讼的一起原告或一起被告);
3、对现已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恳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令上的直接好坏联系(直接的权力义务联系),而仅仅是与案子处理的成果有法令上的好坏联系(即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
三、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形式:
根据案情,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体现为下列两种形式之一:
1、一申述讼(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到本诉的原告一方之中,与之构成一起原告,或参加到本诉的被告一方之中,与之构成一起被告);
2、参加之诉(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根据本身对现已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的恳求权,而别离以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作为相对独立的一方诉讼法令联系主体)。
四、提出追加恳求或宣布追加告诉的恰当时刻:
在实践中:
1、显而易见,不论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自动宣布追加告诉,或是因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提出追加恳求而由法院被迫追加,均须将时刻控制在本诉现已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2、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宣布追加告诉及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提出追加恳求的恰当时刻,应该在有相应根据显现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及恳求人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之后随即及时提出,原则上以法庭查询阶段完毕前为限。具体状况应差异如下:
1)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刻处于举证期间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恳求,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宣布追加告诉。
2)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刻处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前预备期间或法庭查询阶段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应在法庭查询阶段完毕之前提出追加恳求,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法庭查询阶段完毕之前宣布追加告诉。一起,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有权决议从头进行法庭查询或许弥补查询,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恳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撑。
3)如确因特别原因导致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刻处于法庭查询阶段完毕之后的法庭争辩阶段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予以检查,谨防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好坏联系人借此无理推迟或阻止诉讼程序的依法持续进行。对状况的确且契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准予追加,并决议从头进行法庭查询、弥补查询或康复法庭查询,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恳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撑。
4)关于在法庭争辩完毕之后刚才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景象,原则上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好坏联系人无权因而提出追加恳求,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也不得再决议从头进行法庭查询、弥补查询或康复法庭查询。对此,担任本诉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持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5)对超越前述有关期限而推迟提出追加恳求的,有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应的程序失权抗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法不该再依职权宣布任何追加告诉,而面临一切推迟提出的追加恳求,均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起书面奉告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其他好坏联系人选用依法另案申述或及时上诉、申述的方法进行法令救助,以保证诉讼的时效性及司法裁判的功率。
五、恳求追加的目标:
1.原告恳求追加被告
根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则,原告发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力。诉讼中,原告也能够恳求追加被告,其实质是根据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恳求权。关于原告的恳求,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契合必要一申述讼的条件进行检查,别离不同状况作出处理:
1).假如追加的被告契合必要一起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决追加并告诉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契合必要一起被告条件但契合申述条件的景象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恳求,奉告原告可另案申述。驳回原告追加被告恳求的实质是追加的被告不契合必要一申述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现已存在的诉讼中来,法令结果是法院对未追加曾经原告现已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终究作出实体判定。
2.被告恳求追加一起被告
民诉法解说第57条,被告有权恳求追加一起被告。对此,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是否必要的一申述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一起一切、一起承继、一起承当连带责任、一起侵权、合伙准则等,决议民事诉讼或许发生必要的一申述讼。有必要是必要的一申述讼遗失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力再行追加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如与案子有法令上的好坏联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赞同追加。因为法令赋予原告挑选确认被告的诉讼权力,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定见。关于被告提出追加一起被告的恳求,人民法院经检查确定确属必要的一申述讼遗失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奉告原告并寻求其定见。原告赞同追加的,裁决允许;原告不赞同追加的,能够学习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追加当事人的主体: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指广义的当事人,包含第三人)的适格主体,不外乎下列三类之一:
1、现已参加诉讼的本诉当事人;
2、拟参加到别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之中的好坏联系人;
3、本诉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出。
二、被追加当事人的实质条件:
依法被追加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必要契合下列实质条件之一:
1、对现已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恳求权(即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
2、对现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令上的直接好坏联系(直接的权力义务联系)(即必要一申述讼的一起原告或一起被告);
3、对现已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恳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令上的直接好坏联系(直接的权力义务联系),而仅仅是与案子处理的成果有法令上的好坏联系(即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
三、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形式:
根据案情,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体现为下列两种形式之一:
1、一申述讼(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到本诉的原告一方之中,与之构成一起原告,或参加到本诉的被告一方之中,与之构成一起被告);
2、参加之诉(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根据本身对现已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争讼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的恳求权,而别离以有独立恳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参加到本诉,作为相对独立的一方诉讼法令联系主体)。
四、提出追加恳求或宣布追加告诉的恰当时刻:
在实践中:
1、显而易见,不论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自动宣布追加告诉,或是因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提出追加恳求而由法院被迫追加,均须将时刻控制在本诉现已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2、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宣布追加告诉及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提出追加恳求的恰当时刻,应该在有相应根据显现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及恳求人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之后随即及时提出,原则上以法庭查询阶段完毕前为限。具体状况应差异如下:
1)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刻处于举证期间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恳求,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宣布追加告诉。
2)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刻处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前预备期间或法庭查询阶段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好坏联系人应在法庭查询阶段完毕之前提出追加恳求,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法庭查询阶段完毕之前宣布追加告诉。一起,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有权决议从头进行法庭查询或许弥补查询,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恳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撑。
3)如确因特别原因导致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刻处于法庭查询阶段完毕之后的法庭争辩阶段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予以检查,谨防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好坏联系人借此无理推迟或阻止诉讼程序的依法持续进行。对状况的确且契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准予追加,并决议从头进行法庭查询、弥补查询或康复法庭查询,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恳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撑。
4)关于在法庭争辩完毕之后刚才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景象,原则上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好坏联系人无权因而提出追加恳求,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也不得再决议从头进行法庭查询、弥补查询或康复法庭查询。对此,担任本诉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则持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5)对超越前述有关期限而推迟提出追加恳求的,有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应的程序失权抗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法不该再依职权宣布任何追加告诉,而面临一切推迟提出的追加恳求,均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起书面奉告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其他好坏联系人选用依法另案申述或及时上诉、申述的方法进行法令救助,以保证诉讼的时效性及司法裁判的功率。
五、恳求追加的目标:
1.原告恳求追加被告
根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则,原告发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力。诉讼中,原告也能够恳求追加被告,其实质是根据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恳求权。关于原告的恳求,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契合必要一申述讼的条件进行检查,别离不同状况作出处理:
1).假如追加的被告契合必要一起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决追加并告诉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契合必要一起被告条件但契合申述条件的景象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恳求,奉告原告可另案申述。驳回原告追加被告恳求的实质是追加的被告不契合必要一申述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现已存在的诉讼中来,法令结果是法院对未追加曾经原告现已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终究作出实体判定。
2.被告恳求追加一起被告
民诉法解说第57条,被告有权恳求追加一起被告。对此,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
1).是否必要的一申述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则一起一切、一起承继、一起承当连带责任、一起侵权、合伙准则等,决议民事诉讼或许发生必要的一申述讼。有必要是必要的一申述讼遗失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力再行追加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则,如与案子有法令上的好坏联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赞同追加。因为法令赋予原告挑选确认被告的诉讼权力,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定见。关于被告提出追加一起被告的恳求,人民法院经检查确定确属必要的一申述讼遗失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奉告原告并寻求其定见。原告赞同追加的,裁决允许;原告不赞同追加的,能够学习行政诉讼法的规则,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