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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十二个月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07:41
  深圳市龙岗区某外资企业的王小姐,在企业作业了15年零8个月。2003年5月,企业以经济性裁人为由解雇了王小姐。就解雇经济补偿金问题,王小姐与企业有不同观念,王小姐以为企业应给其16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而企业则以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薪酬。因两边不能协商一致,王小姐向深圳市龙岗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企业付出其16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成果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判决支撑了王小姐的裁定恳求。   依据原劳作部《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法令》第三十一条规则,经济性裁人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规范,按职工在本单位的接连作业年限核算:每满一年,发给职工一个月薪酬,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薪酬。上述规则并没有最多不超越十二个月薪酬的约束。
依据《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第五条第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法令》第三十一条规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十二个月薪酬的只要如下两种景象:  1.由用人单位提出,两边协商一致免除劳作合同的;  2.职工不能担任作业,经训练或许调集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由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的。   综上可知,王小姐的恳求是合法合理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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