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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08:5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许不妥的外汇处理,保证和监督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拟定本程序。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外汇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向有的外汇局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受理行政复议请求、作出行政复议决议,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本程序所称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外汇局(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包含国家外汇处理局及其有统辖支局的分局、外汇处理部和中心支局。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案子时,依法实行下列责任:
(一)决议受理或许不予受理行政复议请求;
(二)向有关安排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材料;
(三)对当事人提起复议的内容进行审议,检查请求行政复议的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恰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议;
(四)对外汇局违反本程序规则的行为按照规则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主张;
(五)依法对本级和下级外汇局拟定的外汇处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决议;
(六)处理或许转送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规则的检查请求;
(七)处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实行行政复议责任,应当遵从合法、公平、揭露、及时、便民的准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法令、法规的正确施行。
第二章行政复议规模
第六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按照本程序请求行政复议:
(一)对外汇局作出的正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收兑、责令改正、暂停或许中止处理结汇、售汇事务、暂停或许中止运营外汇事务、吊销外汇帐户等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
(二)以为契合规则请求处理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外汇局没有依法处理的;
(三)以为契合法定条件,向外汇局请求答应、核准、挂号、存案,以及其他请求外汇局批阅、挂号事项,外汇局没有依法处理的;
(四)以为外汇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的运营自主权;
(五)以为外汇局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外汇局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外汇处理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则不合法,能够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的一起,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对外汇处理规章的检查按照法令、规的规则处理。
第八条不服外汇局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许其他人事处理决议的,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提出申述。
第三章行政复议请求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外汇局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自知道或许应该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先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ヒ虿豢煽沽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耽搁法定请求期限的,请求期限自妨碍消除之日起持续核算。
第十条按照本程序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是请求人,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请求人。ビ腥ㄉ昵胄姓复议的公民逝世的,其近亲属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能够代为请求行政复议。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的,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请求行政复议。
同请求外汇局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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