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医生致人死亡的特殊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13:47
扬州市邗江区杭集村卫生室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王某自1973年起即在村卫生室作业,曾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所发的《村庄保健医师证书》。2000年,邗江区卫生局开端展开对村庄卫生室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业。2001年8月,杭集村委会向邗江区卫生局提出设置杭集村卫生室为医疗机构的请求,经主管部门检验,因故未合格,至本案案发时髦未收取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1年11月22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林奇(男,16岁)因上呼吸道感染到邗江区杭集镇卫生院就诊,该院开出青霉素皮试单及青霉素打针处方。林奇在该卫生院做了青霉素皮试,其成果为阴性,但未在该院输液。随后林奇来到王某地点的杭集村卫生室,王某看过林奇在杭集镇卫生院的病历、处方和皮试单后,要林奇做皮试,林奇称刚做过,王某即未坚持,即对林奇进行青霉素输液。林奇输液后不久即感不适,自行拔出针头后出门,随即倒地,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区、市两级医疗事故判定委员会判定,王某在未对林奇重新做青霉素皮试的情况下给林奇打针.另查明,邗江区卫生局于1998年2月曾就青霉素运用专门作出规则,要求施行青霉素打针前,一定要验核打针卡,做到人、卡、皮试成果、药物批号四契合后方能进行打针。王某亦供述“青霉素替换生产厂家后,应当重新做皮试,这是其行医30多年的知识”。本案在审理中,呈现三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不合法行医罪。不合法行医罪是指未获得医业执业资历的人不合法行医,情节严峻的行为。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刑法第337条的规则,不合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同意私行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医师行医的人。王某地点的村卫生室虽成立于70年代,但1994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医疗机构办理法令》,该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展开治疗活动”。第五十二条规则“法令施行前已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法令施行后六个月内,依照法令第三章的规则,补办挂号手续,收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该村卫生室进行治疗活动不具有合法性。王某自己虽获得《村庄保健医师资历证书》,但该证书载明“本证书是医疗技术水平的证明,不得凭此证活动行医和个别开业”。而《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则“未经医师注册获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因此王某未经注册获得执业医师资历从事治疗活动亦不具有合法性。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办理法令》的规则,仍进行治疗活动,并形成了患者逝世的严峻后果,属“情节严峻”,应以不合法行医罪惩办。第二种定见是王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村庄卫生室作为国家三级医疗网络的最底层,曾对村庄的医疗、保健、防备起过重要的前史作用。《医疗机构办理法令》颁布施行后,一方面因为该法令(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法令施行前已执业的医疗机构补办挂号手续的期限仅有六个月,客观上形成村庄卫生室无法及时按法令规则的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设置、批阅、挂号程序收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另一方面因为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办理功能不到位以及村民委员会作为请求主体的法令意识不强,致使全国尚有不少区域的村庄卫生室未收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可是这些村庄卫生室从事医疗、防备、保健等活动有着前史的延续性,与未经同意私行开办的医疗机构并不相同。而《执业医师法》第45条规则“不具备本法规则的执业医师资历或许执业助理医师资历的村庄医师,由国务院另行拟定办理办法”,可至今国务院还没有拟定相关办理办法以标准村庄医师的行医资历。因此王某作为村庄医师从事治疗活动并不为法令明文禁止,鉴于上述理由,王某行医具有合法性,应视为医务人员,其在行医中严峻不负责任形成就诊人逝世,契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