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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刑事责任,从犯的刑事责任,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9:57
一个违法案件有主犯也有可能有从犯,在判处刑罚方面主犯的程度是比从犯的程度要高许多的,那么详细两边应当承当怎样的刑事职责?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主犯的刑事职责
(一)主犯概念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则:“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或许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是主犯。”刑法第97条规则:“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违法集团或许聚众违法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的违法分子。”把这两个法条的内容结合起来,并联络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文,能够看出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种:
1、在违法集团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的违法分子,也便是安排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
2、在聚众违法中起安排、策划、指挥效果的违法分子,这是首要分子的一种。聚众违法中的首要分子,是聚众违法的聚首,是违法的安排者、策划者和指挥者。
3、其他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指首要的施行犯。
(二)主犯的刑事职责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职责问题作了专门规则。依据这一规则,主犯的刑事职责可分两种景象:
一是对安排、领导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依照集团所犯的悉数罪过处分;
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与的或许安排、指挥的悉数违法处分。
(三)主犯与首要分子的联系
依据刑法第97第的规则,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违法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违法中的首要分子。但违法集团中的主犯纷歧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违法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违法构成共同违法的状况下,原则上也能够确定其间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违法并不构成共同违法的状况下(如刑法规则只处分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要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间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从犯的刑事职责
(一)从犯的概念
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则:“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或许辅佐效果的,是从犯。”从犯,从其在共同违法中所在的位置看,从归于主犯;从其在共同违法中所起的效果来看,起非必须的或许辅佐效果。
1、在共同违法中起非必须效果的从犯,即非必须的施行犯。所谓非必须的施行犯是相关于首要的施行犯而言的,是指尽管直接参与了施行违法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效果仍归于非必须的违法分子。
2、在共同违法中起辅佐效果的从犯,即协助犯。所谓辅佐效果便是指没有直接参与违法施行,而是以各种不同的方法协助施行犯,促进其违法成果。因为协助犯在共同违法中仅仅居于辅佐性的位置,因而不可能起首要效果,只能是从犯。
(二)从犯的刑事职责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胁从犯的刑事职责
(一)胁从犯的概念
依据刑法第28条规则,胁从犯是指被钳制参与违法的人。这儿的被钳制是指因为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必定程度的威胁或许强制。在这种状况下,行为人没有彻底损失毅力自在,因而仍应对其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职责。
(二)胁从犯的刑事职责
刑法第28条明确规则:关于胁从犯,应当依照他的违法情节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假如一个刑事案件有主犯和从犯的话,那么在处于刑法方面,主犯会承当更多的职责,可是从犯也需求承当职责仅仅说会轻一些罢了,有的状况还能够革除处分,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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