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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8:17
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好的各种取费规范核算、用以付出承揽人依照合同要求完结工程内容时的价款。当客观情况发生改变,需求调整合同价款,要怎样调整呢?听讼网小编在下文为您回答!
1、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两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
2、合同价款应当调整的事项
(1)法律法规改变;
(2)工程改变;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误差;
(6)计日工;
(7)物价改变;
(8)暂评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补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承发包两边约好的其他调整事项。
3、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
(1)呈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揽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陈述并附上相关材料;承揽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陈述的,视为承揽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恳求。
(2)呈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揽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陈述并附相关材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陈述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恳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陈述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承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洽谈定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陈述之日起14天内未承认也未提出洽谈定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陈述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洽谈定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洽谈定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承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洽谈定见后14天内既不承认也未提出不同定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定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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