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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10:39

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文号:国专发法字[1985]第135号
发布日期:1985-7-20
履行日期:1985-7-20
失效日期:1990-7
一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恳求人的发明创造按职业归口联系应归属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或总公司等。
二 我国单位将其在国内完结的发明创造向我国专利局提交专利恳求今后,需求再向外国恳求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外国恳求专利的恳求。除需求保密的专利恳求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恳求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是否赞同向外国恳求专利的定见告诉恳求人,并抄送国家科委。恳求人在优先权有用期限内,能够持赞同文件恳求专利局出具优先权证明。
三 我国个人将其在国内完结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向我国专利局提交专利恳求今后,需求向国外恳求的,应当向我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恳求专利的恳求。专利局收到恳求后,应将需求进行保密检查的恳求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检查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检查成果告诉专利局,并抄送国家科委。除经检查需求保密的专利恳求外,专利局应将是否赞同向外国恳求专利的定见告诉恳求人,并出具优先权证明。
四 恳求人收到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我国专利局赞同向外国恳求专利的告诉后,应经过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署理组织处理恳求外国专利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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