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收养的孩子抚养费谁来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7 21:29案情:
2000年,刘某与杨某经人介绍后,两人产生了爱情并成婚,婚后二人曾生育有一子一女,但均因病而夭亡。在经受了两次失掉亲生儿女的沉重的冲击后,两人的心里总有那么解不开的疙瘩留在了心里,后经亲属、朋友的劝说,终究两人决议收养终身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孩子以安慰心里的伤口。但在收养这个孩子的时分,两人并没有依据《收养法》的有关规则处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两年之后,二人因日子以及其他各方面的一些要素,爱情上呈现了决裂,二人便决议协议离婚,但杨表明不肯担负孩子的抚育费用。于是就收养的这个孩子的抚育问题产生了不一致的定见。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孩子的抚育费应由两人一起承当,直至该孩子年满18岁。
第二种定见以为:孩子的抚育费应由抚育孩子的一方承当,另一方能够承当也能够不承当该孩子的抚育费。
第三种定见以为:孩子的抚育费应由孩子的生爸爸妈妈承当。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由于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之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在上述景象中刘某与杨某尽管与孩子的生爸爸妈妈达成了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明。且刘某配偶也与孩子构成了事实上两年的抚育联系,但由于没有实行有必要的收养手续,收养联系便自始无法建立。从《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则“自收养联系建立之日起,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间的权利责任联系,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咱们能够清楚的知道只有当杨某配偶与孩子的收养联系真实的建立,那么在他们与孩子之间才或许适用法律关于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规则。反之就是说在本案中孩子与生爸爸妈妈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责任联系,因收养联系的不建立并没有消除。孩子的生爸爸妈妈依旧应当对该孩子尽抚育责任。因此在上述景象中,孩子的抚育费的承当者应当是孩子的生爸爸妈妈而不是杨某或刘某或许由他们二人一起分管。罗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