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类型有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23:50
行政复议请求人有哪些详细类型
1.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条的规则,行政复议请求人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一)公民。
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分为三类:(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国公民;(2)受中王法统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某国国籍的外国公民;(3)受中王法统辖的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不论是以上哪种状况,公民在不服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时都有权请求行政复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规则:“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许拘留处分的外国人,对处分不服的,在接到告诉之日起l5日内,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终究的判决。”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力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即依法建立的有必定的产业或许经费及自己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按其性质和建立的意图的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其间企业法人既包含在我国建立的中王法人,也包含在外国建立的、而在我国境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外王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则:“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交税问题上发作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则交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这儿的合营企业便是法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不服另一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也能够作为请求人请求行政复议。归于其他安排。但从我国现行法的实际状况看,合伙安排一旦成为法人,即不再称之为合伙安排。因此,本条所指的合伙,都是指未组成法人的合伙安排,归于其他安排之列。进一步剖析,合伙安排又能够按其挂号建立的法令方式,分为依法挂号为企业的合伙安排和未依法挂号为企业的合伙安排。故本条将合伙安排分为合伙企业和非企业的其他合伙安排。
(1)合伙企业请求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挂号的企业为请求人,由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与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则,是由于合伙企业是依法核准挂号的企业,具有自己的称号、工作场所及内部的安排机构,这类合伙企业现已具有了法人基本特征,具有相应的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当法令职责的才干,因此能够以该企业的名义请求行政复议。一起,由于该企业在在核准挂号时要确认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该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相当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施行必定的行为,因此,由该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参与行政复议,能够有效地代表、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2)非企业的其他合伙安排请求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一起请求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则是由于,非企业的其他合伙安排未经依法挂号,没有法令承认的安排机构和代表人,每个合伙人在合伙安排中承当一起的职责,因此只要他们一起请求行政复议,才干更好地维护合伙安排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此刻的请求人现已不是合伙安排,而是作为一起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各合伙人。
2.非合伙安排的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及其复议代表人确实且。
非合伙安排 的品种许多,例如,经主管机关认可,处于准备中的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以及外国在我国建立的从事必定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而未获得我王法人资历的安排,都归于合伙安排之外的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其他安排。他们请求行政复议时,由该安排的首要负责人代表该安排参与行政复议。没有首要负责人的,由一起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安排参与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则,首要是为了表现便利请求人的准则,由于对这类安排,法令并没有规则其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为了便于他们请求行政复议,赋予他们自行确认代表人的权力是必要的。也便是说,假如他们在此前的日常活动中现已确立了首要负责人,则由该负责人作为复议代表人;假如他们此前并没有清晰的首要负责人,也能够由他们在行政复议时一起推选代表人。
3.其他安排改变时请求行政复议的状况。
作为请求人的其他安排不会呈现生理上逝世的现象,可是也存在停止的问题,即在安排体上发作改变乃至消除。假如其他安排遭到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未及请求行政复议即告停止的,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所谓“其他安排停止",是指其他安排本身的消除和改变。‘‘消除”是指其他安排的资历在法令上终究归于灭失和完毕而不复存在,这是其他安排停止的首要方式。其他安排消除后其权力包含复议请求权,应当由接受其权力的安排行使。“改变",是指原有意义上的其他安排尽管现已停止,但又以新的其他安排方式呈现,而且与原其他安排之间在法令上具有承继联系。改变的首要方式是其他安排的分立和兼并。“分立"是指一个其他安排按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以上的新的其他安排。这时,新的其他安排都可能是原其他安排的权力的接受者,都可能成为请求人。“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其他安排,按照法定程序兼并成为一个其他安排。兼并后的其他安排是原其他安排的权力的接受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复议。其他安排停止今后,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相同也要承当其职责,因此也就成为详细行政行为的直接好坏联系人。为了实在维护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则,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其他安排停止的,接受其权力的其他安排能够请求行政复议。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其他安排,成为行政复议的请求人,应当契合以下三个条件:榜首,以为其合法权益遭到详细行政行为的侵略、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其他安排现已依法停止。第二,请求人资历的被搬运人为接受现已停止的其他安排的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第三,接受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1.依据《行政复议法》及本条的规则,行政复议请求人包含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
(一)公民。
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分为三类:(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国公民;(2)受中王法统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某国国籍的外国公民;(3)受中王法统辖的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无国籍人。不论是以上哪种状况,公民在不服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时都有权请求行政复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规则:“受公安机关罚款或许拘留处分的外国人,对处分不服的,在接到告诉之日起l5日内,能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终究的判决。”
(二)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力才干和民事行为才干,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即依法建立的有必定的产业或许经费及自己的称号、安排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按其性质和建立的意图的不同,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其间企业法人既包含在我国建立的中王法人,也包含在外国建立的、而在我国境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外王法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则:“合营企业同税务机关在交税问题上发作争议时,必须先按照规则交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这儿的合营企业便是法人。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时,不服另一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也能够作为请求人请求行政复议。归于其他安排。但从我国现行法的实际状况看,合伙安排一旦成为法人,即不再称之为合伙安排。因此,本条所指的合伙,都是指未组成法人的合伙安排,归于其他安排之列。进一步剖析,合伙安排又能够按其挂号建立的法令方式,分为依法挂号为企业的合伙安排和未依法挂号为企业的合伙安排。故本条将合伙安排分为合伙企业和非企业的其他合伙安排。
(1)合伙企业请求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挂号的企业为请求人,由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与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则,是由于合伙企业是依法核准挂号的企业,具有自己的称号、工作场所及内部的安排机构,这类合伙企业现已具有了法人基本特征,具有相应的以企业的名义对外承当法令职责的才干,因此能够以该企业的名义请求行政复议。一起,由于该企业在在核准挂号时要确认履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该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相当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施行必定的行为,因此,由该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参与行政复议,能够有效地代表、维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2)非企业的其他合伙安排请求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一起请求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则是由于,非企业的其他合伙安排未经依法挂号,没有法令承认的安排机构和代表人,每个合伙人在合伙安排中承当一起的职责,因此只要他们一起请求行政复议,才干更好地维护合伙安排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此刻的请求人现已不是合伙安排,而是作为一起行政复议请求人的各合伙人。
2.非合伙安排的行政复议请求人资历及其复议代表人确实且。
非合伙安排 的品种许多,例如,经主管机关认可,处于准备中的企事业单位或群众团体;以及外国在我国建立的从事必定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而未获得我王法人资历的安排,都归于合伙安排之外的不具有法人资历的其他安排。他们请求行政复议时,由该安排的首要负责人代表该安排参与行政复议。没有首要负责人的,由一起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安排参与行政复议。之所以如此规则,首要是为了表现便利请求人的准则,由于对这类安排,法令并没有规则其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负责人,为了便于他们请求行政复议,赋予他们自行确认代表人的权力是必要的。也便是说,假如他们在此前的日常活动中现已确立了首要负责人,则由该负责人作为复议代表人;假如他们此前并没有清晰的首要负责人,也能够由他们在行政复议时一起推选代表人。
3.其他安排改变时请求行政复议的状况。
作为请求人的其他安排不会呈现生理上逝世的现象,可是也存在停止的问题,即在安排体上发作改变乃至消除。假如其他安排遭到违法的或许不妥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损害,未及请求行政复议即告停止的,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行政复议请求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
所谓“其他安排停止",是指其他安排本身的消除和改变。‘‘消除”是指其他安排的资历在法令上终究归于灭失和完毕而不复存在,这是其他安排停止的首要方式。其他安排消除后其权力包含复议请求权,应当由接受其权力的安排行使。“改变",是指原有意义上的其他安排尽管现已停止,但又以新的其他安排方式呈现,而且与原其他安排之间在法令上具有承继联系。改变的首要方式是其他安排的分立和兼并。“分立"是指一个其他安排按照法定程序分为两个以上的新的其他安排。这时,新的其他安排都可能是原其他安排的权力的接受者,都可能成为请求人。“兼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其他安排,按照法定程序兼并成为一个其他安排。兼并后的其他安排是原其他安排的权力的接受者,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复议。其他安排停止今后,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相同也要承当其职责,因此也就成为详细行政行为的直接好坏联系人。为了实在维护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十条规则,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其他安排停止的,接受其权力的其他安排能够请求行政复议。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其他安排,成为行政复议的请求人,应当契合以下三个条件:榜首,以为其合法权益遭到详细行政行为的侵略、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其他安排现已依法停止。第二,请求人资历的被搬运人为接受现已停止的其他安排的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第三,接受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