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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非法取证问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4 12:15
离婚诉讼中的不合法取证问題
(一)离婚诉讼中的不合法取证
离婚案子的取证相对于一般民事案子要杂乱和困难。尤其是在证明夫妻一方 在婚姻关系中存在差错的问题上,根据的获得和保存都有必定的难度。以“小 三”现象导致的离婚案子为例,这类案子的取证问题总是社会的热门话题。“私 家侦察”便是在这种布景之下发生的。在现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子傍边,有很大 一部分案子的原因便是由于第三者的存在。据统计,现在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 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40%以上。可是这类案子在证明婚姻一方存有差错时的取证问题上总是遭遇到不合法取证的阻止。根据《根据规则》第六十八条的规 定,以危害法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获得的根据,不能作 为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假如选用上述途径获取根据的行为便是不合法取证。
(二)不合法取证的效能问题
《婚姻法》建立,了离婚差错危害补偿制度,反映出法令和品德的深度寻求。可是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准则,无差错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法 定补偿事由的责任。实践中,不乏因置疑对方存在婚外情而有备无患搜集根据、以备不时之需的现象。鉴于现在我国法令就此规则的不齐备,实践案子中呈现了种种爐尬。法院很难在维护无差错方要求补偿权力的一起,又维护涉案有关方的隐私权,一起还不危害公序良俗。因而,只要不违背法令禁止性的规则,当事人 能够选用某些“特别”办法对自己的权力进行救助。下面评论两种常见的取证办法的效能问题:
关于雇佣私人侦察的问题。私人侦察受招聘后,采纳扮装、盯梢、偷听、偷拍等手法搜集根据很有作用。但理论界对这种职业存在的利害有很大的争议。 由于我国现在并没有赋予私人侦察以合法的身份,招聘“私人侦察”进行“民间取证”不宜发起。可是根据获得者的称号、身份并不重要,关键是获得根据的 手法是否合法。
私自录制的录音录像的效能问题。《根据规则》规则,只要不违背法令的一般禁止性规则,不危害别人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 对方赞同的录音录像也能够作为根据。它意味着未经对方赞同私自录制的音像材料能够作为根据运用,除非这些材料的获得办法违背了法令强制性规则或侵犯了 别人的合法权益。侣咱们以为,这并不意味着“偷拍偷录合法化”。它能否作为根据,不在于它的暗里性、隐秘性,关键是它是否违背法令、公共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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