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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宿舍洗澡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06:46
职作业业结束后在公司澡堂洗澡时不小心摔成脑震荡,人社部分确定其构成工伤,但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前天,张家港法院判定承认该员工构成工伤,依法驳回企业的诉讼。
方某是张家港赛博公司的电焊工。2010年9月,方某作业结束后到公司澡堂洗澡,其间不小心被搭档推倒受伤,后经医院确诊为脑震荡。2011年9月,方某向张家港市人社局恳求确定工伤,人社局通过查询后作出“方某遭到的损害为工伤”的确定决议,后经苏州人社局复议保持该确定决议。赛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吊销人社局工伤确定决议。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针对方某的损害是否构成工伤,打开剧烈争辩。赛博公司说,方某洗澡受伤发作鄙人班后,不归于作业时刻。受伤地点在公司澡堂,不归于作业场所。公司设置澡堂,是对员工的一种福利,不能说员工洗澡归于其作业。
张家港市人社局则以为,根据方某和赛博公司供给的根据以及查询核实了解的状况,方某所受损害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的景象,构成工伤。
方某则以为,公司设置澡堂是为了便利电焊工洗澡,他在作业结束后洗澡,这归于收尾性作业。
法院以为,方某作为电焊作业业结束后,在公司澡堂内洗澡,是处理因实行作业责任发作的日子需求,在此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确定为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害。因为这种有必要处理的日子需求,致使发作损害的时刻与作业时刻有所滞后,发作损害的场所与作业场所有所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其所受损害构成工伤。方某所受损害应当根据“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责任遭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规则确定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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