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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办理离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1 19:50

  关于处理离婚挂号应出具的证明资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处理离婚挂号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证明资料:
  (一)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自己的结婚证;
  (三)两边当事人一起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处理离婚挂号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裔、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则的证件、证明资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通行证、身份证,华裔、外国人还应当出具自己的有用护照或许其他有用世界游览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两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以及对子女抚育、产业及债款处理等事项协商共同的定见。
  处理离婚挂号的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到离婚协议的;
  (二)归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挂号不是在中国内地处理的。
  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离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育、产业、债款等问题达到共同处理定见的,应当当场予以挂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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