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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公约》裁决撤销理由的理解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3:25

内容摘要 ICSID判决吊销程序是ICSID裁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ICSID裁定差异于其他裁定的要害所在,更是对世界经济争端处理机制的严峻开展。《华盛顿条约》为ICSID裁定所设置的五项判决吊销理由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在适用中得到充沛阐释。了解和把握判决吊销理由的切当意义,关于咱们应对ICSID裁定以及了解其他类型的裁定,都有极大的辅导或启示意义。
要害词 华盛顿条约 判决 吊销理由
1965年《处理国家与他国国民间出资争议条约》(以下简称为“《华盛顿条约》”或“《条约》”)是世界出资法范畴最为重要的世界条约之一。根据《条约》所建立的“处理出资争议世界中心”(其英文名称缩写为“ICSID”, 以下简称“中心”),专为经过调停或裁定途径处理《条约》缔约国与其他缔约国国民之间发作的世界出资争议供给便当。“中心”裁定实施“一裁结局”的准则,而且经过《条约》对成员国课以遵照执行“中心”金钱性判决的责任。尽管如此,“中心”还设置了裁定监督机制,即当事方能够根据《条约》规矩的五项法定理由,向“中心”秘书长提出吊销判决的书面恳求,“中心”行政理事会主席从裁定员名单中遴选三人组成特设委员会对该恳求作出处理。另据《条约》,任何当事方无权向内国法院寻求吊销“中心”判决,也就是说,当事方只能使用“中心”特设委员会这样的监督机制来争夺完成吊销判决的意图。[1]能够看出,判决吊销程序同裁定程序相同,均为“中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当事方而言,成功使用判决吊销程序的要害,在于了解和把握判决吊销理由的真实意义。
一、“中心”判决吊销理由的了解适用
吊销程序的法律根据是《条约》第52条。该条第1款列举了五项吊销判决的法定理由:(1)裁定庭的组成不适当;(2)裁定庭显着越权;(3)裁定庭成员有纳贿行为;(4)严峻悖离底子的程序规矩;(5)判决未陈说其所根据的理由。下面,咱们以克劳科纳诉喀麦隆案、阿姆科诉印尼案、MINE 诉几内亚案的实践为根底,结合《条约》的立法史、威望学者的谈论等,分析研究这几项理由的详细适用。
1.裁定庭组成不适当与裁定庭成员有纳贿行为
“裁定庭的组成不适当”,是指裁定庭的组成没有按照当事方的约好,或许无当事方的约好时,没有按照《条约》的有关规矩进行。“裁定庭的组成不适当”一般包含以下景象:(1)裁定庭未依当事方之间的有用协议或《条约》的有关规矩组成;(2)裁定员的国籍不符合《条约》第39条[2]的要求;(3)裁定员不具备《条约》第14条[3]所要求的本质;等等。在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一方发现上述问题,即可依法提起判决吊销程序。但通常情况下,裁定庭组成不妥的景象在裁定程序进行中就或许被发现。此刻,当事方当然能够依《条约》第56条有关裁定员代替的规矩以及第57条有关裁定员资历吊销的规矩寻求或许的救助。假如当事方对这些问题坐视不管,保持沉默,而寄希望于判决的吊销程序,则会导致对其晦气的结果,由于依“中心”《裁定程序规矩》第27条,[4]当事方的不作为或许被视作“放弃”,然后永久损失任何弥补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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